新颖性标准及专利申请

  • 来源:知识文库
  • 关键字:专利授权,新颖性
  • 发布时间:2015-03-10 12:50

  专利授权的条件之一是必须有新颖性。随着我所科研及创新能力的增强,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我所现在知识产权的申请量逐年提高。但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很多专利的质量并不高;申请的专利技术存在和已有技术相似或相同的情形,有的时候还自己破坏自己专利新颖性。此类问题的产生,应该归咎于对于新颖性的理解和运用不够。

  1 新颖性解读

  1.1 混合新颖性标准

  混合新颖性标准:是指在申请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因此,具备新颖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既不同于现有技术,也不同于在申请日以前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法名或者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旧专利法对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定义都是相对的:对现有技术,出版物公开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而使用公开则局限在国内,采用相对新颖性标准;而抵触申请仅局限于“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而他人抵触申请仅指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提出的,不包含由他人在申请日提出的和由申请人本人提出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我国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

  1.2 绝对新颖性标准

  2009年10月1日以后,也就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以后,新颖性的定义变为:“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项专利是否新颖,取决于它和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的比较,而和这两者比较是否新颖的标准都改为绝对新颖性。第一,也就是说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都不能授予专利权,这里的公知就包含了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的技术;第二,抵触申请的条件更改为: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专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抵触申请还包括满足以下条件的进入了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专利申请:申请日以前由他人提出、并在申请日之后(含申请日)作出中文公布的、且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国际专利申请。在绝对新颖性标准下,出版物公开和使用公开的范围都是世界范围的。

  2 现有技术的概念

  由新颖性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现有技术是判断一项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重要指标,一项专利申请主要是和现有技术相比较现有技术,和现有技术相比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也就是说现有技术的时间分界点为申请日,而地域为世界范围内,在申请日以前,世界范围内处于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状态的技术都属于现有技术。

  3 专利新颖性理解给我们专利申请过程中的启示

  3.1 加强自主创新

  我们的创新应该跳出模仿、抄袭的路数,要能够更多地通过自主研发,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专利技术。由于在绝对新颖性标准下,申请日前在任何地域的技术公开均会被视为已有技术,所以任何形式的抄袭、模仿都不会被授权,只有加强研发,自主创新,才能形成既不同于国内已有技术,有不同于国外现有技术的专利,得到授权。

  3.2 专利申请前的检索要到位

  既然现有技术的范围为世界范围的出版物和使用公开,那么我们在检索的时候就应该既检索国内已知技术,又检索国外已知技术,既检索专利,又检索出版物公开。专利检索的好处一是可以避免申请别人已申请专利或已成为公知技术,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时间浪费,二是通过和已申请专利的技术或其他已有技术进行比较,在他人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一种新技术,从而申请专利。

  所以在申请专利过程中,要及时准确的检索现有文献,在专利检索过程中,合理地制定检索策略提高专利文献检索查全率和查准率。

  3.3 专利申请前避免公开自己的技术

  有种错误观念认为,自己的技术公开不会破坏自己申请专利的新颖性。专利授权的条件之一新颖性,要求所申请的专利不能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那么如果在申请日前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技术处于公众想知道就能知道的状态,所申请的专利与已有技术就是相同的,不具备新颖性,这种破坏专利新颖性的情况不受已公开技术的公开者是谁的限制,即使是自己的技术公开也会影响自己申请专利的新颖性。

  4 小 结

  我所在专利申请中应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跳出模仿、抄袭的圈子,更多地通过自主研发、形成高质量、高水平的专利技术。同时专利申请前制定好检索策略,做好国内外检索,检索到位,避免申请和已有技术相同或相似的专利,避免将自己的技术在专利申请前公开,避免破坏专利技术的新颖性。

  参考文献:

  [1]石陆仁. 新专利法修改中的新颖性标准变化[A].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01):85-87.

  [2]叶一剑. 田力普:《专利法》修订引入绝对新颖性标准符合当下实际[A]. 21 世纪经济报道,2009年4 月22日第006 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年10月.

  [4]吴离离.专利权优先制度的作用和对它的认识误区[A]. 中国发明与专利,2011(06):82-85.

  作者简介:涂佃柳(1981-)女,任职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案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五研究所)

  涂佃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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