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通常包括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测两大类。现实中,这两类监测数据都出现过造假行为,都应引起重视,并加以防治、予以打击。虽同属造假,但这两类造假的行为主体不同、动因不同、对象不同、影响面不同和危害不同,所应采取的防治措施也应有所不同。
真实是环境监测数据的生命
从对环境管理决策影响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如果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准”和“全”,受制于设备、技术、能力等客观因素,那么在“真”上,则完全是主观因素。
真实,是环境监测数据的生命。数据真实,才能找准环保工作的治理重点,才能开对“方子”对症下药,才能抓住环境治理的时机,从而让不断恶化的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如果监测数据造假,决策势必出现偏差,贻误环境治理时机,最终将损害公众利益。因此,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既是环保人沉甸甸的责任,也是监测工作的底线。
要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一方面要强化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另一方面,也要建立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惩治机制。双管齐下,形成不想造假、不能造假、不敢造假的环境和氛围。
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要记录
一是建立具体监测人员对监测数据真实性负责的责任制,确保环境监测的独立性。健全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终身负责制和虚假数据责任倒查问责制,谁监测谁负责,谁作假谁担责,确保监测数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是建立防范干扰监测数据的“防火墙”、“隔离带”。深化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不让有利害关系的地方政府部门参与监测站点的运营维护,防止相关人员趁机对监测设施、数据动手脚 ;针对一些地方围绕国控监测站点周边环境做文章,如划定半径精准治理、在重污染天气来临时用雾炮等设备给采样设备“洗澡”等打“擦边球”的行为,发动公众、媒体进行社会监督,并纳入中央环保督察重点关注的内容 ;针对领导干部干预监测、授意作假的问题,制定类似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为领导干部和环保部门内部其他人员干预环境监测活动划出“红线”,对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插手监测数据处理的情况,监测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而且监测人员的这种记录要受法律和组织的保护。
三是对数据造假零容忍,严厉查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中央领导曾多次批示,要求严厉打击环保数据造假行为,对虚假数据要严厉问责。面对造假人员是环保部门“自家人”的尴尬状况,上级环保部门要经得起情感考验,勇于清除害群之马,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做到不包庇、不姑息,痛下狠手,该处罚的处罚,该移交的移交。在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刑事处罚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终生禁止再从事环境监测。另外,还要追根溯源,严查严处“逼良为娼”的幕后指使造假的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领导授意造假,通常不会留下文字证据,相关部门须缜密侦查,锁定证据,力避监测人员替心术不正的领导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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