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死胎及胎盘管理处置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建议

  随着医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疗废物的产生、管理及其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在我国,对于引产死胎、胎盘是否属于医疗废物,归类尚不明确,导致其管理、处置方法不一致,引发的疾病传播风险及归属权纠纷日益增加,甚至出现医疗机构不明确死胎的归属而将死胎自行处置(填埋),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因此,明确引产死胎、胎盘归类,规范其管理及处置,防止疾病的传播,避免社会恐慌,是极其迫切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引产死胎、胎盘归类不明确

  引产死胎、胎盘是否属于医疗废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1]。《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 [2003]287 号)中将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和化学性废物。其中,病理性废物是“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等……1.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从以上相关规定和医学特征来看,并未完全明确胎盘是否属于病理性废物,即胎盘在病理性废物的概念上是模糊的。胎盘有两种情况交由医疗机构处置,一种是传染病、疑似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一种是产妇放弃的胎盘,医疗机构按病理性废物处置。产妇未放弃的胎盘由产妇带走,不属于病理性废物[2]。同时,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是具有自然生物属性的人,从出生开始就获得民事主体权利。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们可以看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出生是自然人脱离母体并生存的必备条件。一般而言,出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胎儿从母体分离;二是胎儿从母体分离时为活体。胎儿与母体分离之时无生命的是死体,不成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因此,引产死胎不完全属于尸体范畴,但病理性废物的概念也不能完全涵盖其内涵。

  引产死胎、胎盘的法律属性是物,其所有权应当归产妇享有,不属于医疗机构或研究机构。因此,一方面医疗机构将引产死胎、胎盘按照病理性废物处置;而另一方面,产妇认为引产死胎、胎盘所有权属于己方,亦有法律依据。一些地区受胎盘入药、死胎入土等当地习俗、民风、观念影响,产妇执意要回引产死胎、胎盘,常常引起纠纷。

  二、引产死胎、胎盘处置方法不明确

  针对四川、山东省多起医疗机构与产妇争夺胎盘的事件,《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 号)中答复:“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如果胎盘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产妇,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并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对于产妇放弃或捐献胎盘的,由医疗机构处置,但医疗机构如何进行处置,该批复并未明确。

  胎盘除了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外,还可以他用吗?胎盘又名紫河车、胞衣、衣胞,自古以来,是我国的一味名药,具有补气养血的保健功效。在《本草纲目》中紫河车可以用来治疗癫痫,同时《本草纲目》还记载了紫河车可治“妇人瘵疾劳嗽,虚损骨蒸等,男子遗精,女子带下等征。”此外,“其补阴之功极重,久服耳聪目明,须发乌黑,延年益寿。”现代医学研究也证明,胎盘能增强人体免疫力,抗过敏,可以治疗支气管哮喘、肺结核、女性不孕不育等。胎盘具有较高的药用价值,也是胎儿和母体血液、免疫蛋白的“交换站”,但要经过专业的加工和炮制才可以服用,否则,容易产生病毒感染和引起过敏等副作用。因此,对于产妇放弃的胎盘,为充分利用其药用价值,建议专业医疗机构回收制药,国家专项监管。但目前我国在胎盘管理这方面尚属空白,少数胎盘由产妇自行处置,大多数医院将产妇放弃的胎盘作为病理性废物,交给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焚烧。

  2005 年3 月,一名来京打工的产妇因患感冒,按照私人诊所医嘱服用了大量感冒药,产下一名死胎。丈夫怀疑妻子是吃了私人诊所的药才导致胎儿死亡的,想对死胎做法医鉴定,但是却被医院告知死胎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了,于是产妇将医院告上法庭,这就是我国首例死胎处置权归属案[3]。继首例丰台区死胎处置案后,国内又报道过几起产妇向医院追讨死胎的案件。针对类似案件,《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 号)明确规定[4],“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引产死胎送殡仪馆处理没有争议。但死胎在法律概念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的,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均未涉及。多少周的引产胎儿是死胎?未成人形的引产胎儿是死胎吗?须要送殡仪馆吗?很多医院在具体执行上遇到这些疑问,导致处置方法不一致。

  三、引产死胎、胎盘管理不规范,存在流失现象

医疗机构一般就产妇分娩后的胎盘与产妇签署同意书,可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胎盘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医院必须依文件规定按医疗废物进行处置;第二类为产妇本人选择由医院按医疗废物处置;第三类为产妇本人选择自行处置胎盘。第一类胎盘通常为传染病产妇分娩,第三类胎盘由产妇自行处置,这两类胎盘数量少,实际操作中未出现较大问题。第二类由医院处置的普通胎盘数量大,如果管理不严,容易出现胎盘流失。执法部门曾就某地方电视台报道“多家医院暗藏胎盘交易”事件进行调查[5],发现某妇幼保健院分娩产妇为469 人,有70 个胎盘无法核查去向,进一步查实该院未对废弃胎盘进行登记,产科内存在内部人员私自拿走胎盘的违法事实,因此对违法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另外一项调查显示[6],约有一半以上的基层医院未将非感染性胎盘按医疗废物处理,并且只有93% 的基层医院将感染性胎盘严格按医疗废物处理。由此可见,胎盘确实存在流失现象。

  同时,死胎遗弃现象也曾发生。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济宁市发生的21 具婴儿遗体遭到遗弃的事件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四、引产死胎、胎盘管理及处置相关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 一)明确归类

  建议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增加“胎龄在16 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 克的死产胎儿”为病理性废物,增加“传染病、疑似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产妇的胎盘”为病理性废物,明确其归类。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的《妇产科学》(第8 版)[7] 将妊娠20 周后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为死胎。查阅近 10 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发现,有6 个对死胎胎龄的规定为16 至24 周;有5 个对胎重有规定,分别为 350g、400g、500g 及1kg ;有3 个国家(澳大利亚、爱尔兰、冰岛)同时对胎龄、胎重作了规定,孕周 ≥ 20 周或胎儿体重≥ 500g 为死胎[8]。根据胎儿发育到第16 周时已完全成形,可分辨性别,大脑发育趋于完善,结合国外及我国台湾、澳门等地法规、经验,建议确定为16 周以上或胎重超过500 克的死产胎儿即死胎,须以火葬处理;16 周以下或胎重不足500 克的死产胎儿划为病理性废物。

  ( 二)加强医疗机构对引产死胎、胎盘的管理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病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批复的关于胎盘、死胎的相关文件最新精神,对引产死胎、胎盘进行规范化管理。推荐具体管理措施如下:制定管理制度,组织产房及后勤人员认真学习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等具体事项;产妇入住病房时,由首诊医护人员告知产妇及家属《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置意向书》,并进行书面确认,意向书签字后可归入产房病历存档;建立胎盘、死胎登记本,及时填写娩出时间、产妇姓名、住院号、去向等;产房与运送人员交接时确认数量、重量,日娩日清,交接资料一式两份,分别保存在产科和管理科室;使用防渗漏的黄色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盛装胎盘、不成形引产死胎等,标识清楚,统一运送;相关管理部门定期巡查、监督;对于送殡仪馆的死胎,登记娩出日期、产妇姓名,责任人签字,流程严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进行。

  ( 三)引产死胎、胎盘的处置建议

  明确为病理性废物的引产死胎、胎盘统一交由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处理,没有焚烧条件的,须要消毒后深埋,防止污染环境、传播疾病;产妇自行带走胎盘或死胎须签署知情同意书,书面签字确认;走殡仪程序的死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为了充分利用好胎盘的药用价值,建议普通胎盘可以由国家出台相关文件统一管理,由特批资质的机构回收并炮制成药。

  五、结束语

  引产死胎、胎盘管理处置复杂,涉及医学、伦理、法律、社会风俗等方方面面,需要通过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查阅大量资料、不断摸索总结经验,明确其定义与归类,制定相关处置流程,严格落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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