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属性与保护路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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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5-03-28 11:39
谢海明
【摘 要】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直接引发了其产生的内容是否具有版权之争议,其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值得探讨。2022年11月,ChatGPT的出现,在短短两个月内就创造了互联网历史上用户增长最快纪录。自2023年3月百度推出“文心一言”之后,阿里、科大讯飞等企业相继开发了对标ChatGPT的产品。新兴的智能化、数据化生成的内容正在挑战着著作权版权,对于作品的界定越来越模糊,产生的内容也多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所生成的。这些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使得版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本文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作品属性进行界定,从而对其版权属性进行概括总结,最后寻求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著作权保护路径。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属性;保护路径
引言
科技的力量无疑在重塑我们的世界,特别是在人工智能领域,其引领了社会发展新模态,映射了科技时代人类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些基本矛盾通过科技的应用和法治的建设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缓解,其中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在自然法的框架下,为人工智能的合理开发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价值评判的基准。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都未就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是否能够获得保护进行明确规定,但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办法来确定创作作品的作者或所有者,并在创作作品符合相应条件时提供版权保护。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作品属性界定
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来创作和生成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代码等多种形式。这种技术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以生成式对抗网络为代表的学习技术的崛起,极大地推动了生成式内容领域的进步。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保护,确实是一个复杂且有争议的问题[1]。著作权保护的核心是保护创作者的劳动成果,鼓励创作和创新。然而,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其生成的内容与传统意义上的“创作”存在本质区别,导致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就成了理论和实践争议的焦点。在实践中,2023年的中国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案,法院认可了AI绘画大模型使用者在生成图片上享有创作权益,这体现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创造性的认可。随着人工智能在文学艺术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其生成的内容日益增多,具有与传统作品相似的客观价值。因此,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进行版权保护,是顺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独创性
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法尚未明确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保护制度。有一些观点主张,可以适当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经济价值,但不应赋予其完整的著作权。也有观点认为,应该保护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或开发者,而不是人工智能本身。总之,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著作权保护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技术、法律、伦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国内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内容的独创性评估应基于结果主义原则,即不附加额外条件或标准,而是专注于作品本身——即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成果。这种方法强调的是作品的最终形态,而非创作背后的主体或创作过程的细节。换言之,评估的重点在于生成的内容是否展现出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而不是这些内容是如何或由谁生成的。作品的独创性是其具备客观价值的基础,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思维方式和创作风格,如表达方式、结构安排、情节设计、艺术风格等。这些特征需要通过对作品本身的分析和比较才能得出,而非仅仅依赖于对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的描述。还有些观点认为,在判断一个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时,应当考虑创作过程中所投入的智力劳动的程度。这种方法主张以创作者在形成作品时所付出的思考和努力为依据,而不是单纯地依据作品的最终形态判断。换言之,作品的构成应基于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所展现的智力投入和创造性劳动。在著作权法中,我们需要清晰地区分作品是否具备独创性和作品是否由自然人创作这两个问题。作品的独创性是作品受保护的必要条件,而作品的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归属则涉及创作主体的适格性和权利归属问题。同时,作者是否投入了智力劳动是判断作者是否实施了创作行为的关键,但不应与作品的独创性混淆讨论。
基于上述对作品独创性的分析,可以认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达到我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将其作为作品予以保护,但是这一保护形式是需要经过个案检验进行确定。由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无法简单地将其归为具有或不具有独创性。因此,需要针对每个具体案例进行细致的评估和检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版权保护的正当性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与传统作品的比较中,我们确实可以发现两者在水平上没有太大差距,甚至在某些方面生成的内容可能更为准确。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往往是基于大量的数据分析和算法运算,能够产生独特且富有创意的表达。这种表达虽然依赖于技术,但同样体现了某种程度的智力成果和创造性。无论是文字、图片、音乐还是其他形式的内容,只要它们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和价值性,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应该认识到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价值,并在法律框架内给予其适当的保护。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保护不仅是体现在内容的独创性上,还有版权保护对其发展的必要性上[2]。人工智能创作的内容源自对庞大数据集的学习,其知识库的广度和深度已超越了人类个体所能掌握的范围,这使得它能够创作出质量更高的作品。创作者可以将借助AI生成的内容发布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如社交媒体、博客、视频分享网站等,或许可以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来获取收益,甚至可以将利用人工智能创作的成果进行发布和发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创作者开辟了新的创作途径和灵感来源,同时促进了社会大众的创作热情和活力。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版权保护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都有所体现,在这样的智能大环境下对这类新兴领域的研究更像是一种对未知的探索,可就是这样的挑战才使得对于这类内容版权保护具有现实价值和理论意义。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版权保护的正当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创新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在大众看来可能是没有内涵的,缺乏灵魂的,就作品而言,它的存在只是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作品是无法替代的,但是各式各样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内容却是无止境的。尽管如此,也不能忽视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价值,对它的版权保护也是迫在眉睫。人工智能创造出来的内容可以促进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激发创新源动力,同时版权保护可以确保这些创意得到回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创作者的最大权益[3]。
二是基本权利保护方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出现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原创作者的权利。例如,若生成的内容包含的主题思想与原创作者大体一致,那么如何界定相关主体的著作权,这就成为实践和理论上的一大难题。若是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相关版权进行保护,制定关于该类生成式内容的版权保护机制,就可以很清晰分辨出传统作品和生成式作品,这样会避免很多由于技术创新发展从而侵犯个人基本权利的问题。比如在学位论文查重中,就有要求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查重部分,这就需要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纳入版权保护的运作过程中,以此来确保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版权保护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属性认定
在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法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可以成为“作品”并具有相关“作者”的主体身份。著作权法规定保护内容的创作主体应当是人而并非人工智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人工智能虽然具有高度的智能和创造力,但它缺乏生物学意义上的“心智”和“人格”,因此不能成为法律上的主体[4]。
(一)作者身份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自然人作者和法人作者(拟制作者)。这些规定为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主体中有两类作者:一是自然人作者,这是完成作品的事实劳动者,同时作品中也表达了本人的思想观点,该创作者就是作者,这是作者身份认定的一般原则。二是法人作者。这是在特定条件下被视为作者的情形,即基于法律规定所拟制的作者——“法人作者”。
在著作权领域,“拟制作者”表现了法人主体的一般特征且具备“法人作品”的作者主体资格。在著作权领域,无论人工智能在创作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其背后的开发、训练、编程和维护都需要人类的智力劳动。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创作者身份不能仅认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其必须体现出人工智能的特殊属性。人工智能在算法创作中表现了相当的自主性,自我思考、自我生成的创作能力,看似与人类作者无异。虽然人工智能可以生成具有一定创造力和灵活性的文本内容,但自然人作者凭借观察、反思及体验等方式,能够创作出更具深度和创新性的作品,这是人工智能与其不能相比的[5]。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主体资格认定上,可以承认其特殊的主体身份,但不必要赋予其著作权人资格,应该将创作主体与权利主体进行区分。
(二)作品权利归属认定
现有权利归属主要分为三种视角来研究,分别是“设计者视角”“使用者视角”以及“投资者视角”。这些观点各自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设计者视角”着重强调设计者在编写源代码和开发智能工具时所展现的创造性和原创性。然而,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设计者通常不会直接决定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具体内容,而是设计了一个能够产生多样化内容的系统架构。“使用者视角”认为,使用者在智能产品的形成和确定过程中提供了创造性的投入,并且往往是最能够发现和利用这些智能产品商业潜力的人。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用户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及其价值。至于“投资者视角”认为,人工智能产业是资本密集型的生产活动,版权应归属于投资者,这可以鼓励投资者增加投资,以提高内容的质量。然而,这三种版权归属规则可能难以适应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和灵活性。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归属问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是私人主导权的认定。主要是人工智能的开发者、使用者及投资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利用能力和主观评价水平的认定。他们更了解内容的创作过程、商业价值以及潜在风险,掌握这些就是进一步把握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最新动向;
二是在缺乏明确协议时的处理方式。在缺乏明确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可以根据反映主体利用能力和主观评价的“参与度”,来实现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权属的择优分配;
三是风险的分配以及责任的分担。风险分配与责任分担有助于降低各方在内容创作、传播和利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从而鼓励更多的创新和投资。
三、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保护路径
著作权法应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版权提供有限保护。与美国人工智能产业的进展相比,可以注意到尽管美国版权局始终坚持其立场,即人工智能创造的内容不符合版权法的保护条件。只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能够满足客观上的独创性要求,便可以纳入版权法作品保护范畴。使用者需要证明自身的创作贡献以及与生成作品之间的必要联系。但这并未显著影响或阻碍人工智能企业的发展,特别是像OpenAI这样的顶级企业,以及ChatGPT等划时代产品的发展和崛起。
我国对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保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认可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可版权性。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可版权性取决于其是否包含足够的创造性贡献。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够反映出人类作者的主观心理,且以有创意的方式选择或安排人工智能生成的材料,或者对该材料进行了修改并符合版权保护标准,那么这些内容就会得到著作权法版权保护[6]。
二是区分主体类型及权利配置。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所涉主体类型多样,包括人工智能创设者、技术开发者、所有权人、使用者等。这些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需要在版权法框架下进行明确区分和风险分配。例如有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通过人工智能创造的内容,并且这种行为违反了商业伦理,破坏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环境,甚至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受害方完全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对此类行为进行制止。由此可知,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版权保护路径需要在不断变化的技术发展和法律框架之间找到平衡,确保创新与版权保护的和谐发展。
三是建立多领域多层次多方面的选择路径。如开发高效的数字指纹技术和区块链技术,为每个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品赋予独特的数字身份,确保作品的可追溯性和版权保护;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相关标准的研究与细化,制定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明确版权归属、侵权认定等方面的规定;建立健全AI创作作品的侵权监测机制,通过技术手段如水印、指纹识别等,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进行标识和追踪,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结语
随着人工智能在创作领域的广泛应用,一场前所未有的创作革命正在兴起。然而,这场革命并非毫无风险和挑战,特别是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已成为业界和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需要制定一个既促进创新又确保责任的监管框架,但目前尚未达成一致的共识。对于这一新兴领域,我们需要持续进行理论积累和实践探索,以应对其带来的法律、伦理和社会挑战。
参考文献:
[1] 朱开鑫.生成式人工智能与版权作品保护研究[J].出版发行研究,2024(07):80-86+111.
[2] 杨异,何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非版权性的法律思考[J].武汉社会科学,2024(02):107-117.
[3] 罗祥.版权法保护的“贡献”来自提问还是答案?——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版权性的思考[J].南大法学,2024(05):143-160.
[4] 张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初探[J].传播与版权,2023(11):118-120+124.
[5] 张有立.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规制刍议[J].中国版权,2023(05):57-61.
[6] 毕文轩.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属性与保护路径[J].比较法研究,2024(03):55-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