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 搶注的江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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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0-31 09:13
搶註、註冊申請遭駁回和商標權侵害,讓多少台商品牌折戟大陸!然自「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2010年9月12日生效以來,搶注侵權的江湖糾紛,被納入「兩岸商標協處機制」的軌道。企業在依循兩岸合作協議平台進行權益救濟的同時,如何利用企業名稱和商標進行品牌保護?
台商1980年代起赴大陸投資,衍生商標侵權案件,過去的投訴經歷常常頗費周折。但「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簡稱「協議」)於2010年9月12日生效後,雙方藉此平台處理相關案件,為長期困擾台商的專利、商標等侵權問題開啟了解決大門。
兩岸協處機制
加速解決商標侵權案
據海基會統計,從「協議」簽署後至2014年2月底,台商商標受到侵害的協助案件總數是524件,已完成協處的是226件。商標侵害案件態樣較多,但基本上分為搶註、註冊申請遭駁回、商標權侵害三大類。從以下台灣中央社曾經報道過的幾個具體案例糾紛中可見端倪。
案例一,2008年間,微星科技到大陸申請註冊「微星」商標遭大陸商標局駁回,才知公司商標已遭大陸經銷商搶註。微星因而提出異議,並透過兩岸商標協處機制,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優先加速審查異議案。在兩岸商標協處機制持續跟進和推動下,大陸商標局迅速認定微星公司先註冊使用於「電腦」等商品上的「微星」商標,已經在大陸市場享有較高知名度,大陸經銷商一旦進行商標註冊,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因此不准大陸經銷商的3件搶註商標註冊。裁定做出後,微星順利註冊。
案例二,台灣美髮產品製造商歐萊德,曾因中文名與法國大廠歐萊雅相似,赴大陸申請企業登記被上海工商局駁回。當時歐萊德已投資在當地買辦公室,申請被駁使他們面臨「重大困難」。之後,歐萊德整理參展和銷售等相關資料,證明他們的產品設計、理念和外觀都跟歐萊雅完全不同;並在兩岸商標協處機制協助下與上海工商局溝通,經過約2個月歐萊德就申覆成功,2013年底完成企業登記。
案例三,廣禾堂與廣和商標纏訟近10年。上海廣禾堂董事長鐘宇富表示,他當年與台灣廣和的兩名負責人合資進軍大陸市場,但對方之後因故撤出大陸市場,股東拆夥,而他決定留在大陸,承襲養生專家莊淑旗的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10多年前創立「廣禾堂」,如今已經是大陸月子餐龍頭。不過,台灣廣和之後仍想要重返大陸市場,卻利用上海廣禾堂在大陸10多年辛苦經營建立起的品牌名聲,透過形似的商標、名稱混淆消費者。
台灣廣和雖然試圖在2009年向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爭議商標申請,以連續3年停止使用為由,狀告鐘宇富不得使用所擁有的兩項商標,但台灣廣和卻敗下陣來。台灣廣和董事長賴駿傑指稱,商標屬於廣和,有使用權利,且公司未曾把商標授權或轉讓給鐘宇富使用,大陸商標局最後裁定台灣廣和的申請「不能成立」。
面對台灣廣和的處處制肘,2012年,鐘宇富終於決定展開反擊。由於廣和的文字和圖形與鐘宇富擁有的兩項商標非常類似,鐘宇富向大陸商標局提出侵權申請,要求撤銷對方爭議商標。而終於在2014年,大陸商標局裁定出爐,撤銷了台灣廣和爭議商標。第二回合,上海廣禾堂勝出,台灣廣和則是二度敗陣。
儘管雙方商標權爭議已由大陸商標局裁定,但雙方的爭議並未停止。對此,賴駿傑又似心有不甘地指稱,上海廣禾堂在大陸「搶注」,大陸法院當然判上海廣禾堂贏,會繼續上訴。針對所謂的「搶注」,鐘宇富則說,上海廣禾堂早在2005年就註冊取得商標權,根本沒有所謂「搶注」問題。
目前兩岸已簽署「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已有平台協助處理兩岸商標爭議問題,兩家公司都表示,考慮循此管道進行權益救濟。
品牌保護
善用企業名稱和商標
遭遇侵權自然要循兩岸商標協處機制維護企業的品牌權益,然而,如何未雨綢繆,事前利用企業名稱和商標進行品牌保護也至關重要。
很多企業會有這樣的經歷:某天接到電話,對方自稱某某商標代理公司,說有另外一家企業在以貴公司商號申請商標註冊,貴公司是否現在就馬上申請註冊……企業名稱?商標?什麼關係?要不要以商號申請商標註冊?不註冊會有什麼風險?這一系列問題涉及企業品牌保護,而企業名稱和商標是企業品牌的重要組成部分。
富蘭德林事業群相關專家指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包含4部分,分別為企業的號或商號、企業所處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企業的組織形式以及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可以自身的品牌作為「企業的字號或商號」,從而使其成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比如「可口可樂飲料(上海)有限公司」,其中「可口可樂」即為企業品牌。企業品牌作為企業名稱的一部分,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即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其他企業要申請相同或近似名稱時會遇到一定障礙。但這種保護是有限的,首先,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目前還具有地域性,登記過的企業名稱的排他性,僅在名稱登記的行政區域內(一般以省級為限)有效,其他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仍有可能申請到相同或類似的企業名稱;其次是企業名稱的排他性僅限於在相同或相近行業中,從事不同行業的企業之間也有重名的可能性。
正因為企業名稱在品牌保護方面的有限性,台商必須要重視另外一種品牌保護的方式,即申請商標註冊,取得商標在全大陸範圍內的專用權。對於已經在大陸境外取得了商標註冊證書的品牌來說,如果註冊國為《馬德里協定》的會員國,可向註冊國當地商標管理機關提出馬德里國際註冊的申請,對該商標的保護地可延展至大陸境內;如果註冊國並非《馬德里協定》的會員國,則可直接向大陸商標局提出商標註冊申請。同時因大陸為《馬德里協定》的會員國之一,在大陸註冊的商標也可申請國際註冊,將保護範圍進一步拓展至國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應當委託國家認可的具有商標代理資格的機構代理。
此外,對於比較重要的品牌,企業還應定時進行商標檢索,並關注商標公告。一旦發現其他相同或類似商標可能成為註冊商標時,應及時向大陸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若是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被他人搶注為商標,發現及時的,可以在商標初審公告的過程中提出異議;若是他人已經取得商標註冊證書,可向大陸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申請,也可以「在先權利」被侵害為由,向法院提起反不正當競爭訴訟。反之,台商一旦發現企業的註冊商標被他人惡意用作企業字號,作為商標專用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實務中還涉及域名問題,有人惡意將他人的商標、商號申請域名,進行對外宣傳時故意誇大或突出域名,也涉及不正當競爭和商標侵權。
專家建議,台商到大陸投資,應結合前述分析從企業商號、商標、域名等方面保護自身品牌。未來,不管作為通路企業還是生產企業擬在大陸上市,也可符合資產完整要求條件之一—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商標等智慧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