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回未检仔猪致 477 头猪死亡,养户反被告上法庭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关于生猪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购买的生猪款 6 万元及利息,被告提起反诉,因其购买的仔猪无检疫证合法手续,导致被告的 477 头猪患上疾病而死亡,故要求原告赔偿被告损失 11 万余元。

  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因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双方口头约定了买卖生猪合同,出售的生猪未经检疫时,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被告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认定双方的买卖生猪合同无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均对未经检疫买卖动物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属于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但未对买卖行为效力性作出规定,所以本案中的买卖合同行为有效。

  经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了原、被告的买卖生猪合同合法有效,维护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被告的反诉请求,并告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被告予以处罚。

  鄂温克旗人民法院

  点评:家畜养殖户一定要注意在购买、出售、运输等环节中拟定书面合同,减少在履约过程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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