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转移定价的股权服务集团所得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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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6 14:23
【摘要】为更好地服务于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区域性股权市场从单体的交易所,逐步发展成为以企业集团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一站式服务的股权服务集团。股权服务集团的诞生,促使了集团内各公司、各业务板块之间的业务往来更加紧密,关联交易更加频繁,集团亟需对因关联交易产生的转移定价问题做出系统性、合理性的安排。文章从纳税筹划的合规性出发,基于转移定价对企业集团的所得税纳税筹划手段做出具体分析,以期对企业集团如何降低税务风险,增强协同效益提供对策。
一、引言
根据《证券法》,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了场所和设施。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近十年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其扎根区域,服务了众多中小微企业。随着时间推移,区域性股权市场仅提供交易所服务的功能定位已不能满足现有中小企业的需求,以企业集团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一站式服务的股权服务集团应运而生。纵观全国,北京、浙江、安徽是首批将区域性股权市场推行集团化改革的地区。2022 年6 月,重庆区域性股权市场也实施了集团化改革,设立了重庆股权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这些企业集团的设立,不仅明确了集团及其子公司间的不同定位和功能,还促使集团内各公司、各业务板块之间的业务往来更加紧密,关联交易更频繁。因此,企业集团具备了采取转移定价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条件,集团也亟需对转移定价做出系统性、合理性的安排,以规避税务风险。
二、纳税筹划的合规性
2021 年3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指出需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对转移利润以及利用 “税收洼地”、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由于基于转移定价的所得税纳税筹划,其实质是利用集团内部各企业间的关联交易完成,因此,在实施交易安排的同时,应注意保障纳税筹划的合规性。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具体阐述纳税筹划合规的关键点:
(一)优化关联交易内部控制体系
转移定价的成功实施,离不开关联交易管理内控框架的建立和健全,包括管理理念的树立,制度的完善,管理流程的优化,以及组织架构、人员与培训、系统与工具的支撑。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将法规和管理要求转换为内部控制活动,在控制活动中宣贯,促进落地实施。
1. 根据集团战略规划以及组织架构安排,建立健全集团转移定价的管理模式以及转移定价的管理组织架构,明确与集团关联交易相关的业务部门及其责任。
2. 持续更新完善制度,重视培训宣导工作。企业应指派专人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变化,及时修订公司相关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同时,加强对关联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制度政策培训,以及落地实施。
3. 建立并完善关联方识别、关联方交易管理机制。包括结合法规要求及本公司情况,明确关联方及其关联交易具体构成,比如关联租赁、关联劳务、关联借贷、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成本分摊等。
(二)关联交易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
开展集团内关联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转移利润以降低税负,而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增强集团内的协同效益,最终提升集团的运营效率和竞争力。因此,应从战略角度规划和梳理集团业务,整合资源,避免互相竞争,明确集团各板块业务,合理安排关联交易的类型和关联交易的方式,顺利完成组织架构调整。
(三)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基于独立交易原则并定价公允的关联交易,是保障纳税筹划合规的关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因此,独立交易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关联方交易定价公允。而对于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税务机关可依据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 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直接导致该业务的纳税筹划实质无效。
(四)关联交易依规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日常工作中,应充分掌握转移定价法规要求,妥善保存关联交易相关业务单据、合同、发票等原始材料,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提交转移定价资料,并按期将集团内关联交易对应的合同、金额等信息在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三、基于转移定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明确企业集团的运作模式定位
由于企业集团并不开展实际业务,其主要功能定位为下设子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同时为子公司提供支持服务。虽然企业集团向关联方实质提供了具有商业价值的服务,例如投资管理、合规法务、人力资源、财务等,但出于长期管理制度的考虑,其并未向其子公司收取合理的服务费。这样的安排不但与业务实质有所偏离,还使得企业集团无其他所得用于抵扣成本。据此,按照目前的企业集团的功能定位以及盈利模式,企业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很可能长期为负。
笔者建议,企业集团的运作模式应定位于模拟利润中心,即针对企业集团为其子公司提供共享服务部分,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向下属企业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二)新设机构是否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由于企业集团及其下属机构多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因此,本文暂不考虑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形式。笔者假设企业新设的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所认定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基于企业的生命周期理论,通常新设公司会因为前期投入过大或者市场开发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盈利。因此,在企业集团化改革的前期,应由企业集团的财务部门对拟设立的机构做模拟盈利预测。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高新技术企业为十年),笔者将新设机构在五年以内是否能盈利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按情况分析如下。
第一种情形,如果在短期内不能获得盈利。那么应考虑设立非独立法人地位的分公司,而非直接设立子公司,以充分利用分公司前期运营的亏损,将其合并在母公司法人主体内进行纳税申报。待分公司业务做大做强后再设立与现行公司相同股权结构子公司,并将分公司业务资产划转到新设子公司。此时的资产划转行为若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 号)的规定,即“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 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划入方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在短期内能盈利,那么应考虑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但应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 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的规定,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筹办费支出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分期摊销,分期抵扣。
(三)利用子公司的低税率规划业务
目前,公司制的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除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外,均适用 25% 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此外,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为中小微企业的,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3 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同等条件下,集团内其他企业可考虑优先由集团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合理合法合规的服务。
(四)利用成本分摊协议与子公司分摊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因此,企业集团可选择符合业务方向,且盈利能力较强的子公司与负责研发的子公司签署符合《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规定的成本分摊协议,提前考虑、妥善安排研发成果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归属划分,共享开发成果,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共摊研发成本,达到双赢。
(五)优化资本结构
根据资本结构的相关理论,最优的资本结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资本结构。在集团化改革前期,由于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有限,企业的资本金以及累计盈余可以解决企业的资金需求。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业务规模的扩大,企业集团可以考虑现有模式下的资金需求量是否还有缺口,如有缺口,融资方式选择的关键点在于,哪一种融资组合可以使得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最低,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同时,笔者建议企业集团在考虑融资方式时,可以不用避讳债权融资。因债权融资虽需支付利息,但利息是税前支付,具有税盾效应。而以股权方式融资,不仅会稀释股东权益,还无法避免税后支付股利,隐形成本更高。
(六)重视合同商务条款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条例规范了利用分期确认收入、产品分成等方式确认收入的时点,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利息收入等不同收入类型确认收入的时点。而“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直接决定了这些类型的收入确认,收入确认又会直接影响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税款,税款的实际支付时间最终会影响企业集团整体资金运用。因此,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在合同签署的同时,其针对合同条款的审查应不仅止步于合规条款,还应包含商务条款,因如前所述,合同支付条款应符合企业集团资金管理的总体规划,使得全年占用资金较少,以提高企业集团整体资金使用效益。
(七)防范集团内资金融通风险
集团对体系内的资金通常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根据业务需要,集团内各关联方之间通常会发生借贷安排。关联方之间因借贷安排的转移定价问题,其核心是如何确定合理的利率。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可能会忽略借款方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影响利率的关键因素,比如借款方的行业风险、实际经营的业务、信用评级等信息,而简单依赖于基准利率来确定关联资金融通的利率。例如在通常情况下,借款方行业风险越高、实际经营的业务越复杂、信用评级越低,意味着其还款风险越大,因而资金融出方应设定高于基准利率的利率才更加合理。
(八)关注无形资产定价风险
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新兴市场,不同于场内市场,其业务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研发的无形资产,因其不存在可靠的可比对象、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所基于的假设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两个因素,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定义的“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Hard-to-Value Intangibles,以下简称‘HTVI’)”。根据经合组织于2018 年6 月21 日发布的《HTVI 税务管理指引》,税务机关可以将事后结果作为判断事前定价安排合理性的推定证据,税务机关可以对关联方之间涉及HTVI 的转让定价安排进行事后调整。此外,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HTVI 交易做出特殊规定,关联方之间的HTVI 交易面临高度的不确定性。
因此,针对HTVI 的交易定价,企业集团应当做好持续性管理,保障价格合理性的同时,降低税务风险。比如,在转让时,企业集团应深入分析HTVI 在转让时点的特性、未来的研发计划,选择合理的转移定价分析方法,做好估值分析,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分析资料。在转让发生后的纳税调整追溯期限内,企业集团应通过搜集影响 HTVI 转移定价的因素,对HTVI 的估值开展定期复核,判断事后结果与事前定价是否差异较大,是否需要进行事后调整。
四、结语
企业集团应基于集团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通过对转移定价做出系统性、合理性、合规性的安排,配置公司资源,以降低潜在风险,提升管理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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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