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探析

  • 来源:消费电子
  • 关键字:生成内容,著作权客体,版权归属
  • 发布时间:2024-12-28 21:59

  毕明月

  【摘 要】随着ChatGPT类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其生成内容的客体保护、主体资格、版权归属等问题再次引发热议。通过对ChatGPT的生成机制分析,目前ChatGPT类人工智能仍然属于弱人工智能阶段,较通用人工智能还有一定差距,其仍然属于使用者创造发明的辅助性工具。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经与传统作品难以区分,在客观主义视角下,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符合独创性标准,应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给予保护,该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采纳。在版权归属问题上,应以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为一般原则,以合同约定版权归属为例外规则。

  【关键词】ChatGPT;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客体;版权归属

  一、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争议

  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Generative AI,简称AI)的代表,由美国OpenAI公司开发的人工智能对话系统ChatGPT(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一经问世便空前火爆,成为现代科技领域中用户增长速度最快的应用程序之一。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当今最新且最强大的人工智能。与传统人工智能不同,ChatGPT类人工智能已不仅仅局限于搜索、分类、学习等功能,它已经开始能自主思考与创新了[1]。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已经与传统作品难以区分,其强大的生成能力使得学界不得不对其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进行广泛关注与讨论[2]。

  (一)版权认定未有定论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作品”以及“创作”予以规定。但《条例》中并未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可以成为“作品”。针对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争论,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本质属性仍是作品创作工具,无论创作工具简单还是复杂,只要人类利用其进行创作,即成为“作品”[3] 。ChatGPT创作物与作品形式无异,ChatGPT生成内容具有独创价值,将ChatGPT生成物认定为作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立法目的[4]。也有学者将ChatGPT定位为“智能搜索引擎+智能文本分析器+智能洗稿器”,认为ChatGPT生成内容不是人的创作成果,况且人工智能不会受到著作权法激励,生成内容不应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范围内[5]。

  (二)版权归属难以判定

  针对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在ChatGPT生成技术方案过程中,使用者作出了创造性贡献,发明主题与构思均由使用者提供,技术方案专利权归属使用者[6]。因此,版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也有学者认为,最终产生的智力成果虽未被设计者直接操控,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人工智能生成过程中设计者所作的实质性贡献,赋权给予设计者一方,能够起到平衡双方利益、激发设计者创作热情的作用,有利于作品效益最大化[7]。因此,版权应归属于人工智能设计者。也有学者认为,软件开发公司作为ChatGPT的所有者,其更清楚软件的运用场景,从而有针对性地优化技术,进而推出更优作品,况且ChatGPT的所有者具有唯一性,当出现侵权行为时,根据“权责一致”原则能够避免责任承担不均的情形,应将版权归属于所有者[8]。

  二、ChatGPT类人工智能的性质认定

  在探讨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与版权归属问题之前,需明晰ChatGPT类人工智能的性质。当前仍然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ChatGPT类人工智能实质上仍属于人类发明创造的辅助性工具。

  (一)ChatGPT的工作原理

  以ChatGPT为例,它是一种基于Transformer架构的大语言模型(LLM),与传统AI模型有较大区别。传统AI模型只针对特定的目标进行训练,因此只能处理特定问题。例如,围棋人工智能程序——AlphaGO。而大语言模型并非针对特定任务分别训练模型,而是采用了不同的策略,将海量知识融入统一模型中,大大加强了AI解决多类型问题的能力。ChatGPT的生成机制包含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通过对人工智能的数据喂养从而锻炼其自动生成后续文本的能力;第二阶段,收集人类数据进行监督;第三阶段,收集对比数据并训练奖励模型;第四阶段,强化学习算法并针对奖励模型优化策略[9]。从工作原理分析,ChatGPT能够通过对大量训练数据的学习,进而模拟人的语言行为,生成可供人类理解的文本,并根据上下文的语境给出恰当回答,拥有强大的自然语言生成能力[10]。

  (二)ChatGPT类人工智能仍属于人类发明创造的辅助性工具

  将ChatGPT类人工智能作为权利主体抑或是辅助性工具,对版权客体、版权归属等问题影响明显。有学者认为,现有法律并未将民事主体限定于自然人,没有生命的主体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法人就是最好的例证。通过法律拟制技术,承认人工智能的民事主体地位[11]。应当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确立虚拟意义上的法律人格,让其暂时充当知识产权权利人[12]。也有学者认为,ChatGPT在当前阶段并未拥有自主生成技术方案的能力,其仍然摆脱不了作为辅助性工具的本质,且在技术方案的创作过程中,其辅助作用较为有限[13]。

  从ChatGPT的生成机制分析,尽管在其生成过程中能够基于使用者的提问生成相应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解—转化”能力,但仍然是对算法与规则的应用。只不过ChatGPT更多的是对概率论的应用,通过训练大量数据,对词与词之间搭配分布的概率进行计算,并对用户输入文字进行延续。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非基于自发意识,而是对使用者发出指令的执行,无法代替人类决策。ChatGPT类人工智能在生成过程中,能够对大量数据进行提取与总结,从而得出有用信息,帮助人类更有效率地利用素材,节省了使用者的时间与精力。其仅仅只是作者手中的“笔”,虽比普通的笔顺手一些,但作品的最终呈现取决于握笔的人[14]。因此,ChatGPT类人工智能本质上仍然是人类生产的辅助性工具,只能作为权利客体而存在,而无法成为著作权主体。

  三、客观主义标准: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独创性

  依据条例,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属于文学、艺术以及科学领域内的智力成果;其二,具有独创性;其三,可能被复制。针对一三两个条件,学界争议较小,主要争议焦点在于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备独创性。而在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中,一直以来存在着两种分庭抗礼,互较短长的标准,分别是主观主义标准(又被称为浪漫主义标准、目的主义标准)和客观主义标准(又被称为形式主义标准、结果主义标准)[15]。客观主义通过内容的表现形式推导内容的内在性质,符合作品外观特征就可视为作品,是“作品中心主义”的体现。

  (一)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独立性

  独立性,一般而言,即指作品为独立创作而非抄袭而来,其在外在形式上与现存作品有不同要求。ChatGPT类人工智能在生成作品时,并不是简单地对命令的机械执行,而是能够独立生成新作品。它能够研读、分析给定的数据信息,对其中可能被后续利用或参考的部分进行筛选,之后通过运行开发者设定的程序,将数据进行加工、整合,进而形成人工智能作品。人工智能在生成过程中虽然会对人类先前创作的作品进行参考、利用,但人类也不可避免地站在前人的肩膀上进行创作。因此,只要能够体现人工智能生成物与现有他人作品存在不同,并非对他人作品的复制,即可满足独立性的要求。

  ChatGPT类人工智能能够通过对数据库的利用,将抄袭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操作,进而实现对生成内容复制比的控制,以此来保证生成内容具备独立创作的要求。实际上,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应当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二)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具备创造性

  创造性是决定生成内容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ChatGPT并非对已有作品进行的翻版,它能够以人机对话、调用搜索引擎的方式实现对自身专业知识的弥补,再加之对大量数据样本的分析、现有作品的认识,进而更新生成内容。而反观人类创作,其过程也是对已知数据进行整理,对未知数据进行搜集,在分析构思后形成不同表达。因此,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并非只是单纯的数据加工,而是通过运用类似人类的理解力,进而形成创造性成果。

  另外,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具有独创性不受其所具有的艺术或欣赏价值高低的影响。人的作品亦有高低之分,不能因部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价值低来否认其成为作品[16]。若是以价值高低来评判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独创性,会使独创性认定标准更加复杂,无疑增加了作品认定的困难程度,不利于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

  四、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

  随着ChatGPT类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人机协作范式将会成为人类创作过程中的常态化实践[17]。前文已肯定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属性,在此基础上必然要明确其版权归属。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存在人工智能所有者、人工智能使用者以及人工智能设计者等多元利益主体。

  (一)一般规则: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首先,人工智能设计者不宜获得版权权属。其一,设计者并非基于生成作品的著作权而获利。软件程序的广泛应用才是主要获益来源。其二,现阶段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因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设计者已从人工智能的设计、建造中获得了收益回报。其三,如果设计者仍然享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传播利用方面会受到限制,从而降低人工智能所有者与使用者的积极性。

  其次,人工智能所有者不宜获得版权权属。其一,人工智能所有者主要是通过产品的推广来吸引流量,将流量变现,并非依赖作品版权收入获得利润。其二,若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那么用户就会谨慎使用,对生产创作的智力投入会有所保留,这将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三,将著作权归属于人工智能所有者还会增加所有者的侵权风险,使其背负更多官司。

  将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于使用者更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一,在开始阶段,使用者将所需要的数据信息提供给人工智能,完成特定目标设置并输入执行的指令,人工智能才开始运作。在结果输出后,使用者还要检验输出结果是否符合预期标准,将输出结果进行整合与呈现,从而成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表现形式与使用者的创作意图更为贴近。其二,使用者在对生成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后,能够提高作品的质量,从而推动出版业等产品的转型升级[18]。其三,使用者虽无法精准预见最终的生成内容,但使用者可依据输入指令从而知晓生成内容的类型与风格。

  (二)例外规则:通过合同约定确定版权归属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过程中,若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权利归属,则按约定进行,依据意思自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我国私法领域的法律制衡非常注重当事人之间意思自由的实现,在没有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规定的前提下,使用者可以对自己的利益做出处置,这也应当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问题上得到贯彻。

  根据合同自治原则,人工智能包含其设计者与使用者等相关主体可以对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依合同约定确定各自权利与义务。法律应对该类合同以必要的认可与保障,这不仅有利于实现良好的著作权归属秩序,也能够保障各方权利人的意思自治。且人工智能生成过程具有多方参与情形,其包含较强的市场经济特性。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自主性与高效性,保障参与方能够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确定版权归属。这样才能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权属规则应当以版权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为一般原则,以合同约定版权归属为例外规则。

  结语

  ChatGPT类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给法学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其强大的生成能力使理论界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研究步入新领域,也对人类主体制度发起了挑战。经本文分析,ChatGPT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因其具备独创性从而符合构成作品的客观主义要件,应作为著作权法客体进行保护。在版权主体适格问题上,ChatGPT类人工智能无法成为版权主体。民事主体制度扩张但不能无限扩张,ChatGPT类人工智能仍属于弱人工智能,就目前的技术水平而言,其仍然是使用者创造发明的辅助性工具。在版权归属问题上,应以人工智能使用者享有版权为一般原则,以合同约定版权归属为例外规则。

  面对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今后仍需持续深入研究各种新兴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的挑战。但无论如何,都必须坚守人的价值和人的主体性,决不允许人工智能有并肩甚至超越人类主体地位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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