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政府要提升施政透明度和公信力
- 来源:澳门月刊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特区政府,施政,透明度,公信力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1-06-28 14:38
氹仔小潭山是全澳市民僅有的自然資源,在其間興建高樓,是否會形成屏風效應以及對山體綠化的影響等,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特區政府為此公開舉行旁聽會並設15天的意見收集期,表面來看,似乎是重視民意,然而,令人疑惑的是,對修改計劃可能导致對環保、交通等方面的影響,作為特區政府的權威部門環保局、交通事務局卻反主為客,在未向社會公眾說明政府權威主導意見和建議的情況下,土地承批商卻委託所謂國際專業顧問團隊分析及評估該計劃,自稱不會造成屏風效應、噪音不會超標、也不會對小潭山及周邊自然環境構成直接生態影響云云。给市民的感受是,特區政府與土地承批商之間,主角和配角的身份倒置,裁判與球員互換了位置,似乎是拿全澳市民的公共利益“較飛”。
另一方面,對於該幅土地更改用途的原因,土地承批商嘉輝置業有限公司的則師在旁聽會期間竟公然表示,該發展計劃因受法律訴訟影響而擱置十多年,考慮到現場條件無法滿足政府的酒店發牌要求,加上對附近居民構成影響,因而申請將原來的酒店及住宅項目,修改為單純的住宅發展項目。對此政府事前並未作出說明,任由其自圓其說,似乎有誤導公眾視線之疑。
2009年2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用15版中葡文對照刊登了運輸工務司司長劉仕堯關於該幅土地的批示以及合同協議、合同條款,政府公報顯示,該幅土地於1980年12月16日以租賃制度批出,租賃期为25年,2005年12月16日到期;當時規定完成所有批給土地的利用期限為4年,至1995年6月21日終止。顯然,該幅土地的所有期限早已逾期。
由政府公報闡述的內容可知,該幅土地原批給面積為43,800平方米,幾經加減最後變成40,017平方米,該項計劃工程早在1994年就全面停工,承批商只利用了約35%的土地,剩下的25,797平方米土地,30年一直閒置未開發,期間因全面停工和工程承攬商之間進行法律訴訟長達9年,在回歸前,承批商就曾因違約延期而受到多次處罰。
儘管該幅土地的使用期限早在回歸前就過期,但是,回歸後特區政府一直未收回土地,至2004年終院裁決後,2005年,承批商向特區政府提出將該土地延期10年及限期3年完成使用,此時,特區政府並沒有以閒置土地為由收回土地。土地工務運輸局的處理是,將該土地一分為二,並建議將其中15,385平方米土地再重新批給原承批商,建議於2006年1月11日得到前土地工務運輸司司長批示同意。土地委員會當時曾開會決定抽起該卷宗再審議,但是,到了2008年,承批商再提出修改申請,要求租賃期延長為25年,這一次,土地運輸工務局、土地委員會的建議均表示同意,並於2008年12月5日經前行政長官批示確認。
幾番回合的“商榷”,承批商的修改申請得到了批准,其中的過程耐人尋味之余,事隔約兩年,承批商又要修改於2009年2月25日生效的批給合同中明確規定土地用作興建別墅、酒店、商住及停車場、會所的用途,改建6幢29至36層的純住宅高樓。在經過迂迴曲折的過程之後,特區政府為此舉行旁聽會,環保、交通等部門卻啞口無言,任由土地承批商自圓其說,此舉首先已經剝奪了廣大市民的知情權。
对此笔者质疑上述土地30年前批出,開發利用、租賃期均早已逾期,是否屬閒置土地?承批商以司法訴訟長達9年為由,回歸後向特區政府申請續期並反复修改租賃期限,這種承批商和工程承攬商之間的司法訴訟的主體是否與特區政府有關?如果無關,這宗早在1994年就全面停工的土地開發項目,未能如期完成開發的15,385平方米土地,特區政府據何先於2006年批准續期10年,2008年再批准續期25年?與此同時,又將兩幅未在物業登記局標示的地塊、面積分別為45平方米及1平方米的土地一同批給該承批商,使其總開發面積達15,431平方米,除了方便承批商之外,有無其它理由?該承批商30年反复修改土地的使用期限及土地用途,特別是在近兩年間,又提出將原規定興建別墅、酒店、商住及停車場、會所的土地修改為30多層高的純住宅樓宇,當局為此舉行公開旁聽會,潛意識中是否傾向批准修改?
2009年,該幅土地再次“起死回生”,當時政府公報刊登的批給合同明確規定土地的利用及用途是興建別墅、酒店、商住及停車場、會所,而且具體列明了每項建築的總面積,承批商曾明確表示接納有關條件,並透過聲明書確認。事隔約兩年間,承批商又故伎重施提出改建高層純住宅樓宇,有關當局如何評價承批商一而再、再而三的修改?承批商方面以“無法滿足政府的酒店發牌要求”作為申請修改的其中一個理由,這個理由的依據是甚麼?當局有無提出相關要求?承批商何以不能按原規定滿足要求?可否向社會公開?
小潭山自然資源屬於全澳市民,特區政府有義務有責任維護公共利益,有關該土地申請修改興建高樓可能對自然環境等方面的影響,為何任由承批商委任所謂顧問公司單方面公然表示“一切不會”?我們的政府、我們的環保、交通權威部門為何“裁判”變成了“球員”?作為負責任的政府,在公共利益與私人發展商利益之間如何取捨?是否口是心非?
此外還有特區政府一直關注體育事業的發展,每年不斷加大投入,今年用於體育事業的預算為7.3億元,其中體育發展基金5.17億元,去年,廣東省恰逢廣州亞運會,全年用於體育安排的財政支出為6.75億元(人民幣),澳門在有關方面的投入與體育大省廣東旗鼓相當,體現了澳門體育事業發展擁有寬鬆的財政政策。
豐厚的體育發展基金,自然為澳門體育事業的發展解決了不少後顧之憂,但基於“善用公帑”的原則,市民最希望看到巨額投入背後的效益。比如在亞運會期間,體育發展基金批出不菲的經費資助各大社團前往廣州觀摩亞運,其中位列前三甲的社團分別獲得2,546,740元、884,980元、515,290元的資助。面對亞運觀摩團的“豪批”,不少參加亞運會的運動員卻表示,某些項目缺教練、少訓練場地、政府用於運動員平時訓練的資源不足等。兩相對比,不禁令人質疑當局對發展體育事業經費的管理和支配是否科學?
體育發展基金的宗旨是對體育運動之發展及體育基礎設施之負擔提供資金,觀摩亞運會作為發展大眾體育的項目之一,有一定的必要性,但是,基於資源分配的公平性以及資源使用的社會效益,都應該有所衡量。當局用於亞運會觀摩的經費總共為多少?有多少個社團獲得資助?甄選的標準是什么?批核每個社團資助金額多寡的依據是甚麼?獲資助的社團在使用公帑後是否均有按期提交相應的報告及賬目開支情況?是否可以公開以便社會大眾知悉?當局如何評核是否符合善用公帑的原則?
特區政府現有十幾個不同名目的基金,經費批核一般由內部規章來規範,因而就會讓市民感覺資助批給的透明度不足,標準不一。這類基金動輒上億,體育發展基金更高達5億,由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權限包括議決所有與基金組織之行政管理有關之事宜、許可由基金組織所負責之開支等,而在公共行政領域,官員是按級別賦予財政執行權,比如司長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所授予的執行權限受下列條款限制:(一)如屬許可進行工程或取得財貨和服務的競投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一千萬元;(二)如屬許可工程及取得財貨和服務的費用方面的權限,有關金額的上限為澳門幣六百萬元;(三)如獲許可免除進行競投或訂立書面合同,則上項所指權限的有關金額上限為澳門幣三百萬元。反映到體育發展基金中,類似的權限又是如何分配的?
現時,部分基金雖有分季度在政府公報上刊登受資助的項目和金額,卻鮮少公佈相關資助的成效或成果,本人認為這是評核機制的缺失。體育發展基金的內部規章,有哪些條款可以檢測資助項目的成效?
希望政府能做得更有說服力,这样才是為民執政的真正體現。
澳门行政会委员、澳门立法议员/陈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