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资质条件应如何设置

  • 来源:中国招标
  • 关键字:采购,资质,条件
  • 发布时间:2025-03-14 16:00

  文/林日清

  案例要点

  道路交通标线更新,是属于市政公用工程,还是公路交通工程?从采购标的“路”的归属上,既有属于市政园林局管理的所谓“市政道路”,也有属于交通部门管理的所谓“公路”。从工程管理划分上,又有市政公用工程和公路交通工程之分,资格条件按照行业标准应如何设置?

  基本案情

  采购人G局在“道路交通标线更新”工程项目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J公司就该项目磋商文件提出质疑。J公司不满质疑答复,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该项目尚未进入评审阶段。

  投诉事项1:该项目磋商文件资质要求,供应商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分项内容应为“公路安全设施”)。投诉人认为,根据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量清单,该项目为标线工程,是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工程,不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承包工程范围,应由具有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的企业承担。

  投诉事项2:该项目磋商文件技术评分项1—15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拟投入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中级工程师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得2分,若具有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及高级工程师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再加1分”。该项目磋商文件技术评分项1—17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拟投入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中级工程师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得2分,若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再加1分”。同时,该项目磋商文件“2.6项目人员配置要求”规定:“1.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或以上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证书,并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市政工程相关专业)。2.技术负责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及中级或以上工程师职称证(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投诉人认为,该项目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但是对项目负责人要求的建造师专业是市政工程专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职称专业是市政工程相关专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对企业主要人员的要求如下:建造师须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职称要求的专业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公路安全分项)企业主要人员的注册建造师须为公路工程专业,职称要求的专业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该项目资质要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但是在人员配置要求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是市政工程专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是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职称。资质要求和人员的专业要求前后矛盾,排斥了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相应的公路工程相关专业,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磋商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159号文规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可承担“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施工;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可承担“一级以下公路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防眩板等公路安全设施工程的施工及安装”。159号文中并未单列城市道路标线更新的专门资质。就本项目而言,实际采购内容为对城市道路的交通标线更新,采购人G局根据159号文,将具有“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范围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公路标志、标线”施工范围的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公路安全设施分项)及以上资质,作为该项目的资格要求。这一选择扩大了潜在供应商范围,更有利于该项目充分竞争,不应被视为违反159号文业务范围中“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的规定。所以,关于该项目资质要求不合理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的资质要求为:供应商应当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然而,在该项目磋商文件中,评分项1—15、1—17和项目人员配置方面,仅认可公路工程专业的建造师和市政工程相关专业的职称,对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的潜在供应商能提供的公路工程专业建造师、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不予认可。鉴于此,该项目磋商文件评分项1—15、1—17和项目人员配置关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要求,与该项目的资质要求不匹配。这在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具备公路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公路安全设施分项)的潜在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以,投诉人关于该项目评分项1—15、1—17和项目人员配置要求设置不合理的投诉事项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作者系厦门市翔安区政协副主席)

  责编:辛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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