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重現
已獲得三輪億萬美元融資,在大陸風頭無比勁爆的網絡新貴——資訊APP《今日頭條》(以下簡稱「今」)終於攤上事了,早已對他妒恨得牙癢癢的大陸傳統媒體之代表《廣州日報》、《新京報》終於開了先河起訴其侵權,質問《今日頭條》,你是高智能的「新聞搬運工」,還是詭辯的創作「剽竊者」?
先科普一下「今」的營運模式:現擁有1000台左右的「ROBETS」服務器上撰寫多種被稱為「爬蟲」的代碼,至傳統媒體網站和門戶網絡媒體上抓取各種新聞信息後,用其核心技術算法進行分析,並通過用戶手機客戶端綁定的各種社交工具賬號取得相關數據挖掘用戶的大致信息偏好進行信息的重點推送。用戶點擊時,將直接跳轉至原始來源網站,但為投用戶閱讀便利所好或原始網站的適配性問題,經常被「優化」轉碼處理跳轉至屏蔽了原網頁廣告等信息的分頁上。「今」在不到二年的時間內發展了逾億的激活用戶,得到不少大廣告商的青睞,以此作為目前主要的盈利來源。
口誅筆伐的力量主要來自於傳統媒體以及知識產權專業人士,「今」以及他的掌舵人張一鳴倒也振振有辭逐一反駁,並暗示這是紙媒與新媒體思維的差異造成的,是大家誤解了。情況真的如此嗎?讓我們來看看雙方爭議的焦點在哪裡。
《今日頭條》侵权是事实
1.「今」稱其已經和大多數媒體網站、門戶垂直網站、新興網絡社區和自媒體達成合作協議,被合法授權獲取該些媒體的信息。
進入「今」的主頁面發現,所有資訊導讀的下方都標記有人民網、搜狐網、東方早報等媒體的名字。從傳統媒體網站、門戶網站、自媒體平台等內容生產方進行信息抓取再推送給用戶,是「今」獲取內容的主要方式。事實情況是,至少騰訊、搜狐方面否認與「今」存在合作關係,就算「今」與前述所有網站簽訂了協議,按照大陸目前的互聯網管理辦法,網站沒有生產原創新聞的採訪資質,多是和傳統媒體簽署轉載稿件的合作協議,而這些稿件的轉載是僅僅授權該網站本身使用,並未允許其他媒體使用。所以只有使用合作網站自行採寫內容是合法的,未經被轉載的原創者的同意擅自使用原創者的信息,根據大陸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屬於侵權行為。
2.「今」稱其所做的和類似「百度」的搜索引擎原理相同,不修改合作網站頁面內容,不展現自己的廣告,對合作網站頁面完整展現給用戶,包括網址、廣告、品牌、下載鏈接、微信公眾賬號等,不涉及侵權。
「今」稱,用戶在「今」的資訊目錄中選中一條新聞,點擊進去之後,他看到的頁面就已經是內容提供方網站上的內容了,而不是存儲在「今」的服務器上,帶來的流量也給了內容提供方,「今」也並未在閱讀頁面展示自己的廣告,沒有任何收益。但「今」在其頁面醒目地展示了其他網站的標題和圖片,給人感覺這些內容都是它自己原創的,這顯然不是搜索引擎的功能。且在用戶實際使用的過程中,合作網站的網頁被「自動優化」和「深度鏈接」,即繞過被鏈接網站首頁直接鏈接到分頁,在該分頁上屏蔽了該網站的廣告或其他信息,只有在文章最底端才有真正進入原網頁的鏈接。用戶想看的新聞看完了,誰還會特地點擊原網頁的鏈接招惹一堆banner、浮窗、視頻廣告?在這樣情況下,合作網站導入的流量並不能實質為合作網站帶來效益,就算「今」並未在閱讀頁上展示廣告,合作網站也不能在直接進入的分頁上展示廣告,但其內容卻被利用了。
「今」通過對這些信息的大量免費獲取並經個性化推薦,以及對新聞內容外廣告信息的屏蔽處理獲得大量用戶的歡心與忠誠度,在進入其主頁上不可避免地對其「軟性廣告」進行瀏覽因而產生大量的廣告效應使「今」獲得廣告收入,「今」仍稱並未獲利顯然是掩耳盜鈴的說法。
《今日頭條》的辯護蒼白無力
「今」否認侵權的一個重要理由是稱謂其所從事類似搜索引擎的業務,應該適用「避風港原則」。另外,信息來源者可以通過「爬蟲協議」告知外來者訪問政策,未做這項工作表示原創網站是默認了「爬蟲」的抓取行為。
大陸《信息網絡傳播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引入了國際法學界的「避風港原則」,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搜索或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與百度只提供只字片語信息完全不同,「今」對抓取信息進行了明顯的格式轉變,呈現出較豐富的內容,是對信息的二次加工,不屬於單純的搜索引擎及鏈接,從這個層面講,「今」屬於內容服務商而非中間平台商,中間服務商陷入侵權糾紛引起間接侵權責任才適用「避風港原則」,「今」的行為與事件並不適用該原則。
「爬蟲協議」(robots.txt)是搜索引擎中訪問網站的時候要查看的第一個文件。該文件告訴外來「爬蟲」在服務器上什麼文件是可以被查看的,什麼文件是被口令保護的。但目前,「爬蟲協議」只是國際互聯網上的道德規範,只有少數國家(如德國)把「爬蟲協議」的設置設定為信息來源網站平台的義務,若無設置可推定為該網站不拒絕任何形式的訪問。故是否構成侵權並不能以「爬蟲協議」作為衡量標準,相信大多數網站都未設置這個文件。
虛擬社會
也要尊重知識版權
互聯網時代固然是要鼓勵創新,但這種創新必須尊重版權,不能傷害原創,不能把別人的「頭條」抄襲成自己的「頭條」,否則導致信息創作生產的被迫減少,傳播技術再先進,盈利模式再新穎,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今」與張一鳴顯然也悟得這一點,也悄然作了一些改善,如加快腳步與更多的門戶網站簽定合作協議,如已對部分鏈接網站呈現方式予以修改,把原來屏蔽的廣告內容恢復呈現,可能亦在思考如何與傳統媒體建立協作,讓內容生產商也能從中獲利。只要一切以尊重版權與原創為原則處理現有的訴訟糾紛,或許離最終獲得協商解決不遠了吧。
文/謝宗明、史繼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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