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停近7万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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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15 10:03
浙江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日前联合出台《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试行)》。《办法》明确畜禽养殖场完成污染整治后,经过两个月以上运行、粪污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由养殖主体向乡镇政府提出达标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由县农业、环保部门在1个月内联合出具《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意见》。对采用生化或工业净化达标处理、符合国家和省排污许可证申领条件的规模养殖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验收不能通过的,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或整治无望的,将被关闭。据悉,到明年底,在农业水环境治理中保留下来的养殖场,都要依此《办法》达标养殖。今后浙江省新建的养殖场将按此《办法》实行准入。
截至9月底,浙江省有划定调整任务的87个县(市、区),86个已调整划定,禁限养区内已关停搬迁养殖场户69597个,占应关停搬迁数的97.92%,涉及生猪存栏490.18万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