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剧吐槽《著作权法修改稿》

  • 来源:电视指南
  • 关键字:吐槽,著作权,修改稿
  • 发布时间:2014-08-12 14:53

  宋方金:修改的剪刀不能装进保护作品的箱子里

  我第一次来中国现代文学馆是多年以前在中戏上学的时候,来这儿听崔永元的一个讲座,回去的路上丢了一个手机,非常沮丧,那时候手机对我来说相当于大件,之后再没来过这儿。这次再来,倒不怕丢手机了,怕丢人。因为我从小是见到穿制服的就哆嗦,没跟公检法打过什么交道,对法律条款更是不了解也不感兴趣。但这次为什么不怕丢人现眼打了头阵呢,是因为看了著作权法送审稿之后的确是叔叔可忍婶婶不可忍。于是我就认真学习了一下这送审稿,大有收获,收获是什么呢,就是这送审稿把我这么无组织无纪律的人竟然变成了一个法律条款业余研究爱好者。也算造化弄人吧。也可见一切皆有可能。

  其实著作权法涉及的艺术门类很多,小说、戏剧、音乐、舞蹈、图纸设计、摄影、计算机程序,等等。但著作权法送审稿出来后,还是在编剧中引起的反响和讨论最多。这说明什么呢?

  就我个人来说,我觉得编剧的反响最大,说明编剧尤其是影视编剧,面临的情况最复杂最恶劣。复杂的原因首先是婆婆太多,而且大部分是恶婆婆。出钱的要伸一只手捂着你,导演有理没理也得插一杠子,演员现在更是没谱,从一线演员到九线演员都在改。谁给了演员改剧本的权利呢?我百思不得其解。当然,这些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一切以电视台意见定夺剧本的生死,就因为它出钱买剧,下游就决定了上游。电视台一般给什么意见呢?改。怎么改呢?意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接地气。二,大数据。这俩词已经被毁得不轻不轻的了。

  我们村有个姑娘,姓林,我叫她林妹妹。在钓鱼台国宾馆当服务员,跟我们有些国家领导人的爱好一样,爱看电视剧,也分析研究。歇班的时候,偶尔也到我家里来视察一下。前几年教育我,大哥,也怪,你说你从地里出来的,怎么写的作品不接地气呢?你那个电视剧《手机》根本看不懂,你再写的时候改改,接接地气。我说好。前些日子,宋丹丹老师批评我剧本写得不好的时候,林妹妹看到新闻了,又来到了我家,批评我,她是宋丹丹老师的粉丝。她说,大哥啊,不是我说你,你剧本没写好是不是写的时候没依据啊。我很诧异,这妹妹什么时候懂美学了,难道是生活的依据?我说什么依据啊?大数据啊!林妹妹说,人家现在有个什么克星公司就研究这个。我说林妹妹,那叫克顿。林妹妹有些不耐烦,你不管什么克顿还是牛顿,反正你得相信科学,大数据就是科学,中老年妇女喜欢什么,青少年喜欢什么,都有科学统计。你看那方舟子,相信了科学吃起转基因来都喷香。这就是科学的力量。你得相信大数据相信牛顿。

  现在,上到国家领导人,下到我们村的这个林妹妹,还有全国人民,都对影视作品非常关注,影视已经上升到了产业和文化战略的高度。但目前的一个怪现象是,影视作品的地位虽然越来越重要,但作为核心主创的编剧却越来越被边缘化,编剧被恶意侵犯的案例越来越多。所以,我们急需一部庄严的著作权法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虽然一部好的著作权法也不是灵丹妙药,也不能保证影视行业有多好,但它可以保证生存其中的人的处境最不坏。如果编剧的权益充分得到了保障,后续报酬权能够实现,那么我们的宁财神老师何至于大密度写作呢?何至于把自己写到了那个大密度人群的地方中去了?我们的于正老师又何至于敢大面积过度借鉴琼瑶阿姨的作品呢?现实总是那么严峻不言情,我看这次把琼瑶老师气得不轻,希望法律能让她消消气儿。

  在这种大背景下,编剧同行们对著作权法的修改翘首以盼,希望能看到一部严谨、庄严的著作权法出台。但著作权法送审稿出台以后,却能把人鼻子气歪。因为有些条款不但没有与时俱进,应对新形势发展,反而开了历史的倒车。比如,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合并。

  我们来看看原法中怎么说的。

  原法中,“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是保证作者自我控制质量而适用的专有权,即自己修改还是授权他人修改。打个比方来说,修改权就像是一把剪刀。这剪刀是自己剪,还是递给别人剪,怎么用,用不用,都由作者自己说了算。也就是说剪刀是我的,想用必须来借。这就说明了什么呢,说明未经我同意你不能改。现在有好多演员说我把烂剧本改好了。从修改权来说,你改好了如果没我授权也不行。

  原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更多是针对许可使用及社会应用要尊重作者的权利。打个比方来说,保护作品完整权更像是一个保险箱。作品入箱了,你不能再篡改乱来。剪刀和保险箱都是我的权利。你不能把我的剪刀装进我的保险箱。这两天正在播的《十月围城》就遭遇了侵权,被电视台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从时态上来说,修改权是正在进行时,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过去完成时。因此,这是两项不同的作者的人身权利,合并成一项就等于削减了作者的人身权。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在适用范畴、创作与保护的权利主张方面都有诸多不同,是著作权人的两项永生保护的人身权。因此,合并就是削减了著作权人的一项主控权利,会给未来创作修改与司法保护制造混乱局面,为随意或恶意剥夺著作权人的修改权留下隐患。

  修改权是作者具有排他性地控制自己作品的重要权利。因此,越明确越好。实际上,即便两项权利服务一个内容,也不能捏到一起。比如,选举权,只用一个选举权不能说明选举内容,它必须还得有一个被选举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之间的区别是:前者只是保护作品不被他人消极处理但自己不能在作品上动手动脚,是一种被动权利,只能说“你不能如何如何”;后者是“享有的自己或授权他人修改其创作作品的权利”,是一种主动权利,既能说“你能如何如何”,又能说“我能如何如何”。

  《伯尔尼公约》规定:不受作者经济权利的影响。甚至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任何有损其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损害行为。

  当下影视行业中,侵害编剧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已经泛滥成灾,造成中国影视的文学品位急剧下降。某些连微信、短信都写不明白的人未经编剧授权随意修改剧本,经常使编剧长年的创作成果毁于一旦。在著作权法完备的地区和国家,只有两种作品,好作品和坏作品。但在我们这儿,除了好作品和坏作品之外,还产生了新的一种作品,假作品。假电影假电视剧遍地都是。如果作者不首先拥有上位的修改权,那么下位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无从谈起。

  影视剧本具有不可复拍性,也少有人去读剧本来监督批评影片。因此,未经作者授权而侵犯原作修改权已积恶成习。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权万万不可取消或合并。没有原作者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修改就应当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修改权本身具有独立的排他性,它跟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各自独立的两项人身权。在修改草案中,将修改权这把剪刀锁进了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个保险箱里,无异于作茧自缚。

  将修改权合并到了保护作品完整权带来了一系列操作上的不可实践性。以后再授权就是授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先不说法理,这跟修改这个词义本身就是相悖的。我们创作作品是为了表达价值观,那么法律条款本身就是赤裸裸的价值观,是一种直接表达。就跟字典里不该有错别字一样,法律条款里不该有法理相悖的地方,也不该有语义相悖或易于产生歧义的地方。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合并会产生歧义。

  最后说一点感受,大家要知道,这次修法还有一个大的前提,就是约定先于法定。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你在合同里跟制片方或投资方预先约定好的权利,法律都会支持。其实像今天发言的几位老师都有能力在合同里争取和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他们的发言是为了整个行业,这也是让我感动的地方。

  在我刚入行的时候,我曾在心里跟自己说,一定要写得好,写得好你就会有尊严。相信很多作者跟我有相同的看法。直到前几年我还这么认为。但越来越多的从业经历使我明白,如果没有好的创作环境,没有好的行业秩序,写得好你也不会有尊严。我认为,一个成熟的著作权法带给行业的是:一,你写得好,你赚得多,你有尊严;二,你写得不够好,你赚得少,你同样有尊严;三,你写得不好,甚至很差,你赚不到钱,你离开这个行业,你依然有尊严。这人人都有的尊严,需要人人努力才可以做到。否则,我们这个行业就会变成黑暗的丛林法则,活的活得野蛮无耻,死的死得不明不白。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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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著作权法修法,历经三次,其实是四次,不知什么原因,第四次修法的修改幅度相当大,却依旧冠之以“第三次”,这当中,第二次修法把导演列入作者行列。我的意见是编剧是当之无愧的作者,可独立使用作品的作词、作曲也是作者。导演的劳动是否属于著作权范畴,其创造性的劳动属于何种性质,在世界上,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导演的劳动属于著作权法第九条“过程”、“操作方法”等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劳动。正如在戏剧中,焦菊隐再伟大,《茶馆》的著作权也是属于老舍的,演出版权是属于制作者北京人艺的。《哈利·波特》拍摄了七部,聘用了五位导演,导演没有著作权,拍摄权是向罗琳购买,作家罗琳才是著作权人!那么你可以说罗琳是原著。那么,国内的编剧魏人,他写的《龙年警官》,后来的《蛇年警官》,编剧都是魏人,导演分别是黄健中和张国庆,“某年警官”这个品牌的著作权人是魏人,导演没有著作权。还有第四代著名的电影《乡情》,编剧是王一民,导演是胡柄榴,这是个系列,《乡音》是第二部,导演依旧是胡柄榴,但是第三部《乡思》,导演就是齐士龙了。这是全世界的规则!著作权法是保护罗琳这样的作者写出《哈利·波特》这样的原创作品,如果像中国目前的行业现状一样,永远出不了罗琳!因为我们的著作权法不保护真正的原创者!导演是否可以参与到著作权里来,在我国也没有形成共识,在大多数国家,导演没有著作权。即便在此次修法的第一稿中,影视作品的作者也没有导演。蒙太奇来自于法语,是剪接、组接的意思,蒙太奇是一种手段,本身不属于知识产权,也就是说,尽管吕克贝松说中国很多导演照抄他的镜头他很不高兴,但,蒙太奇不是一种著作权,他不能起诉任何人。而且,在生产实践中,好莱坞大多数导演没有终剪权,中国的一部分导演没有终剪权,未来趋势是导演的终剪权将越来越多地归到制片人手里去,我们知道一个影视作品最终剪辑的结果是作品品质和气质的重要阶段,没有终剪权,意味着导演只参与了现场拍摄连续画面的部分,这不构成著作权。如果导演拥有视听作品的著作权,而其著作权又不能像剧本、音乐一样单独分割出来使用,那么,从逻辑上讲,导演的著作权是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然而,目前著作权法规定,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只属于制片者!这样一个明显的自相矛盾,居然出现在严肃的法律条文中,希望有关部门做出明确的解释,导演的著作权如何行使,是否意味着分割制片者的权利。

  我们承认导演在电影中非常重要,我们也欢迎导演成为影视作品的作者,尽管这对于传统的“作者”概念进行了颠覆。我们愿意接受草案的第二稿,即: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我们也愿意接受目前的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就是说,不改更好。

  然而,我们看到,这次修改草案,把原作作者和摄影删除了。在影视制作中,既然是合作作者的结构设计,那么,就没有道理删除摄影,不仅不该删除,还应该增加美术、剪辑等作者,他们都是影视创作中的作者。其实改来改去,删来删去,修法者最终的目的好像只是为了确定导演的作者身份,并通过几次辗转腾挪地修改,悄悄地把导演放到了作者的最前面。我认为,这是违反影视生产规律的。从影视创作的流程上来讲,第一个开始创作的是编剧。委托创作的第一个创作者是编剧,版权转让也就是写完剧本卖给制片公司的情况下,第一个创作者也是编剧。编剧是上位授权人,授权给制片人,然后才是制片人雇佣导演进行二度创作。这个顺序是个常识。修法者连这个常识也不知道吗?如果不是按照创作产生的过程排序,那么是依据什么排序?希望修法者拿出一个说法来。有人说,这个排序只是一个罗列,不是影片排序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要刻意地修改已经沿袭了24年的排序,而且做得这么刻意这么拙劣?

  《红高粱》拍摄于1987年,我们看到的是片头署名对原著对编剧的尊重,原著和编剧的位置可以说是至高无上的。国产电影的传统也一直是第一幅字幕就是编剧,其次是导演。那么,近年的国产电影怎么署名的,大家应该都知道,编剧往往在一个很次要的位置上,海报上经常没有编剧的署名。这次修法,很清楚地说,是“电影、电视剧……”,那么,我们看到了电视剧,国际上通行的署名是怎么署的,编剧就在片名最近的位置,往往也是电视创作人,如果编剧也兼任导演,那么编剧署名在前,导演署名在后。如果编剧不是电视创作人,那么,编剧依然在片名出现后第一个出现,后面是导演。编导关系可以改成导编关系吗?我们来看看早年留学美国、拿过电影学硕士学位的著名导演也是前电影局副局长张骏祥是怎么说的。张骏祥在《用电影表现手段完成的文学》一文(原载《电影文化》1980年第2辑,收入张骏祥的论文集《影事琐议》,中国电影出版社1985年12月第1版,第67、88页)中曾说:“我是不同意什么要把‘编导’改为‘导编’的。我也不赞成说什么‘电影是导演的艺术’。

  ‘电影化’这三个字根本就不通,从来没有一个作品本来不是电影的,‘化’一下就能化成电影。”(《影事琐议》第70页)

  就此,我想严肃地谈谈署名权。编剧、导演等创作者都有署名权,在法律意义上,我们是平等的。但是,近年来,在影视制作过程中,署名混乱,有些人随意地、肆意地放大自己的署名权,侵犯其他合作者的署名权,比如有些导演在电影片头和海报上大言不惭地写上“某某作品”,在我们多次提出抗议之后,现在挖空心思写成“某某导演作品”。影视创作明明是综合艺术,在著作权法上也明确其是多位合作作者的作品,凭什么变成某个个人的作品?我们的著作权法的修法者对此是有责任的。因为你立法不严!不仅法律没能够有力地制止这种署名上的霸权主义,同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法规也形同虚设,执行不严,导致署名上的侵权屡屡发生,基本处于失控的状态。今天,我们再次表态,像“某某作品”“某某导演作品”这样无聊无耻的署名方式是我们编剧、摄影师、美术设计、剪辑师和一切影视创作的作者所绝不容许的!希望法律能拿出一个态度来。

  作为编剧的一分子,首先,我们有权考虑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我们绝不仅仅是从本位主义的立场出发,来质疑这个草案。我们今天在这里,为编剧的权利呼吁的同时,也是为产业的健康发展呼吁,我们的影视事业为什么在国际上落后,因为我们原创能力落后,而我们的法律环境,更制约了我们原本就落后的原创力。我们看到美剧,它的编剧就兼任created,就是创造者。后面有时加一个电视,有时不加,就是“电视创造者”。Created来自于哪儿?来自于God created the world.(即:上帝创造世界)。那么,他们那儿,编剧就是这样一个地位,上帝的地位。今天,在这里,我们不要求成为上帝,我们只要求成为一个能得到起码尊重的智力劳动者,一个有基本尊严的公民。希望,法律能够赋予我们尊严,如果法律不能,我们将为之斗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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