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秀”
- 来源:电视指南 smarty:if $article.tag?>
- 关键字:法眼,真人秀,元素 smarty:/if?>
- 发布时间:2015-01-19 09:58
真人秀的元素包括了“真”“人”和“秀”,其中,真是它的特色,人是它的核心,秀就是它的手段,所有的真实必须通过虚拟的规则来完成,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演员”,也需要依据一定的“剧本”来表现。
如果你最近经常看电视,你可能会发现所谓的真人秀节目已经统治了各大卫视的黄金时段。电视真人秀节目很早就已经出现在了国内荧屏,只是到了2005年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才将选秀类真人秀节目正式带入了2.0时代,浙江卫视2012年开播的《中国好声音》则炒热了所谓的海外节目模式引进概念。在广电总局限娱令的大背景下,以《爸爸去哪儿》为首的明星真人秀节目则成了现在各大卫视的“兵家必争之地”。究其原因,无非是真人秀节目惊人的吸金能力。像《爸爸去哪儿》这样的节目不仅给湖南卫视创造了高额的广告收入,衍生的大电影又让电视观众心甘情愿地掏腰包进行了二次消费。同时,制播分离的大趋势下,真人秀节目的制作公司也赚得盆满钵满,比如《中国好声音》第三季刚刚落下帷幕,其背后制作公司星空华文传媒再次传出将要上市的消息。但是,对于真人秀节目背后的法律风险防范,却没有像热播的节目本身引起各方的重视。偶尔爆出的法律纠纷最后似乎都不了了之,原因之一可能也是由于大部分节目还是由卫视制作,很多问题都在体制内解决了。但是随着制播分离的发展以及各大视频网站的大手笔投入,越来越多的独立节目制作公司将参与市场竞争。因此,无论是卫视本身还是独立的节目制作公司,想必在制作和播出过程中仍会遇到各类问题与纠纷。以下我们就来看看真人秀节目背后到底会存在多少法律上的问题。
一、真人秀节目制作特点
什么是真人秀节目,也没有很规范的定义,可以泛指“在规定的情景中,按照制定的游戏规则,由普通人(现在明星也积极地加入了真人秀队伍)参与并录制的电视竞技游戏等节目”。与影视剧制作中的不可控因素相比,真人秀节目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像《奔跑吧兄弟》这样的户外竞技真人秀节目,节目录制过程中会出现很多不可控的风险,这些明星同吃同住,有时还会因为在比赛中太过投入而受伤,他们的人身安全当然是最受关注的,因此制作方为参赛者购买各种人身意外保险成为降低损失影响的必要手段。同时节目制作过程中也需要更多的法律工作,比如一期选秀节目的参加者有可能会比一部影视剧演员都多,越多的参与者也就意味着越多的风险防范工作需要去做。
二、节目模式版权之争
目前真人秀节目通常是由电视台自己完成拍摄制作工作,或者委托独立的制作公司制作。对于节目内容而言,制作方要么做原创,要么引进海外现有的成功节目样板,比如《中国好声音》的样板就是荷兰的《TheVoice》节目,现在普遍称之为“节目模式”。与节目模式同步引进的还有制作说明书,俗称“制作圣经”,这是一份完整的剧本大纲和产品说明书,包括前期准备、嘉宾选择、选手挑选、游戏规则、镜头剪辑等细节,是一套严谨的制作规范。另外国内制作方还要将原版节目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根据中国观众的收视心理和喜好,增加明星、故事等元素,从而制作出一套本土化的节目。现在热播的《奔跑吧兄弟》是浙江卫视与韩国SBS电视台联合制作的,韩国原版节目中的嘉宾参与拍摄,也证明了它与原版节目之间的合作关系。但关注真人秀节目的观众肯定也会发现,同时段有好多个同类型节目题材和形式撞车。其中有些节目是制作方花了高额授权费从原版制作方购买了节目模式的,而有些节目可能是我们国内所谓的“山寨”。由此也引发了关于节目模式是否有版权的讨论,认为节目模式本身没有版权的论点大都是基于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在节目模式出口大国英国,也以判例的形式认定单独的电视节目模式不受版权法的保护。不过这都不影响节目模式市场的发展。那作为节目模式的创作方或者国内制作方如何保护自己节目的价值呢?以下的这些保护方式对于制作方而言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当然这些步骤没有穷尽所有的方法,不过原则就是从节目开发到制作都确保有据可查。比如将所有的创意或草案文本化,以书面形式记录节目模式开发的全过程;制作和保存自己的制作圣经,其中不仅包括了节目的核心结构,还有相应的游戏规则、元素、节目的流程和技术指标等;当然不能忘了所有成果的保密,比如和各制作团队签订保密协议,对材料做各种保密处理等;同时,尽快去做一些相关网站域名或者商标的注册,在笔者参与审核的海外节目模式采购合同中,境外制作方通常都会提出这些注册的要求。
三、与“演员”签约
真人秀的元素包括了“真”“人”和“秀”,其中,真是它的特色,人是它的核心,秀就是它的手段,所有的真实必须通过虚拟的规则来完成,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演员”,也需要依据一定的“剧本”来表现。因此,在拍摄开始之前,与参与摄制的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手续。比如,参与摄制的人员要同意制作方使用他们的形象,选秀类节目的参赛者要是表现不错,制作方或者相关的经纪公司可能还会要求签署相关的演艺经纪合同;对于明星而言,制作方需要约定他们的拍摄期,对于希望锁定好几季的明星而言,可能还会有相应选择权的条款;如果没有签订排他性合作的条款,你可能就会看到某明星在各类真人秀节目里出现,不过明星是否接受这样的排他性条款,就要看电视台与明星之间的谈判地位了;另外,违约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某些参加者中途单方面退出拍摄,制作方可以选择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过这样可能也会给节目带来负面影响,而且,参加拍摄的人员在拍摄过程中可能也不会好好表现了;相关的免责条款也很常见,即使有些侵权责任光靠一个合同条款无法在法律上真正免责,但是免责条款对于一些有一定危险性的竞技类节目还是可以起到一定作用的;还有的条款可能就比较敏感了,比如选秀类的节目,存在所谓的内定的说法,或者制作方会安排一些带有表演性的参与者参加比赛,对于其他的参赛者而言,相应的合同中可能就需要加入披露或告知的条款,当然相应的保密义务也是必须的。
四、植入广告也不简单
植入广告不再是电视剧和电影的专利,现在在真人秀节目中也是大行其道。各路品牌正是看中了真人秀节目的收视率和话题度,不遗余力的赞助各类真人秀节目,从普通的节目冠名到所谓软广告的产品植入。真人秀节目毕竟不像影视剧的拍摄相对封闭,所以我们经常能看到画面中出现的遮盖图标,这也是为了排除未赞助的品牌标识,以保障真正的植入品牌的权益。另外,随着视频网站大量购买真人秀节目的版权并同步在互联网上播出,出现了节目本身的赞助商可能与视频网站的广告客户冲突的情况,某些视频网站可能会对节目画面做相关技术处理,甚至替换了自己广告客户的标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的认定难免存在模糊和争议。为了避免在合作中产生这些不必要的争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建议在签订广告植入或者版权许可协议时,将相应限制性条款考虑在内。
以上提到的这些问题也只是真人秀节目开发和制作中的冰山一角。作为制作公司而言,还需要审核各种素材的使用是否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比如剪辑的一段视频、背景音乐或者图片是否需要取得版权方的许可,或者向音乐著作权协会等著作权管理组织缴费,甚至主张合理使用。有些问题制作方自己根据行业经验就能够处理,有些问题可能就需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解决。可见,我们习以为常的真人秀节目也并非想象的这么简单,当你再次打开电视收看真人秀节目时,说不定发现节目之外的故事也同样精彩。
王晓斌
就职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美国南加州大学法学院的娱乐法专业。主要从事影视娱乐行业投融资及制作、产品植入、品牌营销、衍生开发等法律服务。
文 王晓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