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拆迁八大狠招!

从早先绝大多数猪场手续不全,到如今猪场手续渐渐齐全,猪场拆迁的方式或者手段也在不断升级。以什么名义拆?怎么拆?不断出现的新招数是养殖户未曾经历的,所以往往措手不及,站在官方角度,可能都是合法的。但是站在养殖户角度,难免让人感到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本文意在梳理现有的环保拆迁招数,以提醒养殖户。

招数一:以人民的名义

拆猪场,特别是前几年没有形成全国风潮的时候,拆猪场的矛盾比现在要难解决很多。政府在处理这类事件,特别是没有补贴或者补贴甚少的时候,往往显得非常被动,正所谓名不正言不顺。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已经在名义上略胜一筹。

你可以看到,在拆猪场行动中,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宣传是非常多的。而且不少猪场被拆除被指因为村民投诉,可是被拆的养猪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是谁在投诉,或者究竟有没有村民投诉。

更有胜者,政府会把拆不拆猪场的选择权交给村民。江西樟树市义成镇曾派出14个工作组,逐户上门调查走访,将全镇 252 家养殖户的 6.97 万平方米猪场信息,公榜于所在村组人员密集处,请村民核实和监督。猪场拆不拆,由群众说了算。各村召开村民大会,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村组内的猪场去留。这种以人民的名义式的拆猪场,在猪场赢利的时候往往对猪场很不利。记者曾走访樟树时,一些业务员表示,村民可能会因猪场赚钱而眼红。但是不管怎样,政府在进行这种工作时,名正言顺是非常需要且大多数都会去做的。

招数二:高额罚款

作为最简单使用频率也相对较高的处罚方式,罚款可以有几个作用:一是真正督促猪场做好环保,二是让当事养殖户知难而退,三是给其他养殖户看。

从现有的案例来看,由于涉及的养殖户众多,一般会选择对偷排污水或者拒不改正的养殖场进行罚款。海峡都市报 2015 年 7 月 21 日的一篇报道中,福建尤溪县环保局有关人士坦言,由于历史原因,尤溪县畜禽养殖企业大部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验收手续。仅依此条,对猪场也是可以进行处罚的,但是这样会“造成打击面太广,或显失公平”。这种手续不全的猪场至今也是在各地普遍存在,所以现在各地的也仅是一些个案,处罚的力度也不一样,有的罚得很高,动辙几十万,有些只是几千。

而这些高额罚款依托的法规,则是《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当然,《条例》所列的罚款项的不仅这两项,还有不少。一般来讲,如果猪场恰好处在禁养区或者水源保护区,首先会希望你关闭或者拆除猪场。在不想采用强拆手段的时候,罚款就会成为比较有威力的手段。

招数三:环保按日计罚!

有时候猪场面对罚款也会无动于衷,那还有更厉害的招数,就是按日计罚。为加大对持续性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新环保法将“按日计罚”作为执法措施予以法律化。什么是按日计罚?通俗来讲就是当被罚款者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复查时还未达标,这期间每天按照原处罚数额进行累计罚款。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按照按日连续处罚规则决定的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乘以计罚日数。

以广东云浮一猪场为例,2016 年12 月 27 日,云浮市环保局责令一超标排放养殖废水猪场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合计金额 4197 元的处罚。到 2017 年 2 月8 日,云浮市环保局到该养殖场进行复查,发现该养殖场仍有一种叫粪大肠菌群数的污染物排放超标。按日连续处罚时间自责令改正之日(送达责令改正决定文书)的次日起,至该局对整改情况复查之日止,共计 26 天,那么处罚数额就是 4197*26=66170 元。从罚款数额上来讲,按日计罚只有 6 万多元,相比动辙上万几十万的罚款,已经算少。而且对猪场用按日计罚的很少,但是要看到的是政府已经开始使用该法律武器。

什么情况下可以按日连续处罚?曾经参与新环保法修订的吕忠梅教授解释说,“按日计罚”适用于受到处罚但拒不改正或没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少企业在环保部门离开后继续违法生产,对各类企业长期监管难以实现。

当然,按日连续处罚也有个期限,法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但是,法规同时也规定,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此案例后,可以发现云浮地区拆猪场可谓是非常地顺利。

招数四:行政拘留

新的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作为环保法赋予的权力,行政拘留也成为时下一些地方的选择。2015 年新环保法施行后,湖北、河南、福建、江西、甘肃、浙江等多个省份都有猪场负责人因环保问题被行政拘留的案例报道,频率也相对较高。

招数五:一刀切

环保局不知道你有没有错,但认为你有错,这种强拆让人无比无奈。据东南网报道,4 月 27 日早上,一批政府工作人员来到秀屿区埭头镇后郑村沈姓养猪场内,二话不说就拆除了一座猪舍,当时那座猪舍里有两百多头猪,有的被吓跑了,没跑掉的就直接被活埋进去了。而该猪场老板却能拿出证明猪场合法且有环保登记的材料。

莆田市环保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养殖场在可养区、手续齐全、设施运行正常,他们不会对该养殖场进行拆除 ;若拆除,养殖场则肯定存在问题,具体还需向秀屿区环保局了解。对此,秀屿区环保局工作人员表示,拆除该养猪场并非因环保问题,该局主要是配合镇里工作。然而,东南网记者连续多日多次联系埭头镇司法所所长谢飞雄 ( 后郑村包片领导 ),其第一次接听电话称“信号不好”,挂断电话后,再无法接通。

埭头镇党委书记庄金清则回复“与环保局联系,这个政策法规环保局都清楚”。

这是一个很乌龙的事件,也比较少发生。但可以看出,养猪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不被一些地方欢迎,他们会在主观上认为猪场本身就带着原罪。如果不是在全国范围拆猪场的环境下,这可能只是一起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但在如今的大环境下,这种一刀切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就会增加。大多数猪场也是死在一刀切的层面上。

招数六:土地问题

近来福建一养猪协会负责人在当地拆猪场浪潮中被当作典型,理由就是其非法占用林地建猪场。而因非法占用林地养猪被处罚的案例在福建确实不少,早在 2013 年的一篇报道中就提到有十几起猪场占用林地的案例,近年来的报道也越来越多。除了林地以外,还有非法占用耕地这种案例也是很早便有争议,多地也出现因非法占用耕地养猪被处罚的案例。很明显非法占用耕地养猪和非法占用林地养猪的情况还存在于各地,如果你的猪场刚好碰了这个红线,那么就必须要小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招数七:用钱砸

不得不承认,有些地方拆猪场真的可以说是用钱砸出来的。但能享受到这种待遇的,不多。东莞松山湖工业区、浙江杭州萧山、浙江绍兴上虞等地,算是用钱砸出来的,因为这些地方的养殖户关闭猪场后所得的补贴足够让他们没有怨言。

比如杭州萧山区,曾经的补偿标准是对按要求及时做好关停的生猪养殖场( 户 ) 给予种公猪 2000 元 / 头、能繁母猪1500元/头的经济补助;对养殖栏舍、管理用房及附属设施等参照相关文件给予补偿。又比如曾经的东莞松山湖工业区补偿标准是,以猪为例,作为种猪的,其中公猪补 2300 元 / 只,母猪补 1800元 / 只;母猪产床是 1080 元 / 张。补偿标准是当时经过调查和评估,根据拆迁使养殖户淘汰种猪、设备而产生的平均损失来拟定,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的。

不过,现在这种“用钱砸死我”的情况,应该是很难遇到了,大多数地方的补偿相对于损失是远远不够的,更别指望那些还使用罚款手段的地方。

招数八:断水断电

断水断电在早期应用的案例相对较多,虽然不及拆猪场直接把猪砸死那般残忍,但是对于离不开水电的养猪场来说,打击绝对不小。首先是仔猪会被冻死,其次猪只喝不了的经济损失不小。这种方法避免了强拆的直接冲突,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绝对不小,而且养殖户往往毫无招架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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