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言论自由之边界

  • 来源:新玉文艺
  • 关键字:教师,言论自由,边界
  • 发布时间:2022-10-16 13:31

  摘 要:古人云,师者,人之模范也。教师作为学生的榜样,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在教书育人的过程中,要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将教书和自我修养相结合,注意言论自由的边界。

  一、言论自由概述

  言论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上的言论自由是指人民群众对于各种国家政治问题和社会矛盾,有通过言语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内心想法的自由。从广义上来说,新闻、出版、绘画、著作等都是言论自由的体现,但从狭义上说,言论自由纯粹是指以语言形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那么教师作为公民,在宪法中享有基本权利是必然的,教师不仅是知识的传播者,而且还是知识的探索者。言论自由有助于帮助教师追求真理,探索真理,捍卫真理,不仅可以促进教师个人能力的发展,而且促进自我实现的价值,言论自由是“通往真相的道路”。只有一个允许自由表达的环境,不论表达的内容正确与否、合乎习俗与否,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中,教师才有可能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才有可能在广泛讨论的环境中碰撞出火花,进而表明作为公民的教师应更多地享有这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就规定了教师享有科学研究权,即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二、边界

  言论自由不是绝对自由的权利,尤其是教师的言论自由权。教师言论自由不仅受国家法律的限制,还受学校或者机构本身的限制。不仅须服从社会公共利益,且言论自由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散布淫秽色情限制,此外教师言论自由较言论自由相比受更多的限制,要着重注意言论自由的边界。首先,教师在课堂中的时间是有限的,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所以教师不应当也不能花大量的时间来谈论一些与课堂知识无关的内容。其次,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习总书记强调:“教育是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事业”。教师是在这过程中起着关键性作用的人物。所以在课堂教学中所讲授的内容应当与学生的知识需求相关,并且必须符合学校的教学要求,让学生能够在有限的学习时间内吸收到更多的知识。最后,教师作为学生学习的榜样,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有着潜移默化地影响,所以应当为学生传播正确的价值观,让学生成为一个拥有正确价值观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如果教师的课堂教学违反法律和校规,将面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危险。在课堂上虽然无专门人员监督,但是当言论和思想违反法律造成严重后果时,将面临刑事责任。公民的言论自由不能超出宪法、法律和道德素质的范畴,教师的言论自由更不能违反教师职业规范。我国《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这就在法规上对教师的有限言论自由权作了硬性规定。

  作为公民,一个人有言论自由,并且当本人对任何事件持有任何态度,其他人都无权干涉;他因为有过何种经历而形成这样的态度,其他人也并不需要关心。当在公民的身份基础上赋予了另一个角色——老师,并且在进行教学这种互动活动中,其身份是有别于作为个体的自我的,他需要对自己的言行进行控制,真正的教师会注意,不在讲台上把某一种立场灌输给学生,无论其方式为明讲或暗示。因为坐在讲台下听课的学生,他们此时用言语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可能性受到限制,所以老师应当尽量向学生叙述事实,而非输出自己的态度和价值观,以此保障学生自由形成自己观点的权利,在课堂上最基本的我们要保证一个人自由的最大限度是不侵犯他人的自由。

  三、案件分析

  12 月14 日,网友爆料上海震旦职业学院东方电影学院教师宋某某在课堂上针对南京大屠杀发表不当言论。随着事情的持续发酵,人民日报、央视新闻等官媒都给予了谴责与批评,称震旦学生不是告密者而是吹哨人,一针见血的评价,让我们恍然意识到我们是在履行自己的权利——监督权,可案件中的学生正确行使权利带来的后果可谓是让我们没有想到的,宋老师被辞职后,不知是谁在帮助她对上传课堂视频的学生进行“人肉网暴”,每天都被各种电话和短信骚扰,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当我们正常行使权利,可带来了如此后果,是我们都不愿看到的,当人身心安全受到威胁时,我们今后还能否依法行使权利。法律所规定教师言论自由的目的在于探索学科规律、研讨学术、追求科学和真理,而企图篡改宪法本意的做法,都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我国宪法宣誓词如下:“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因此,我国宪法忠诚意味着教师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尊重宪法确立的制度,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不得叛国,不得煽动叛乱,不得鼓吹、支持、发表、传播、散发甚至帮助以武力、暴力或者任何非法手段推翻或者颠覆政府的言论和行为。

  四、启示

  通过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教师言论自由限制标准方面的法律有所空白,这就让少部分教师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公然在课堂传播不当言论,想要将自己的思想态度强加于学生。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从不同的立场出发:

  第一,作为社会公民来说,首先教师是作为一个人、作为公民而存在的,享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和公民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言论自由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二,作为学术研究的教师来说,教师言论自由具有其特殊性。教师肩负着教育的责任,为人师表要求我们在课堂上的言论要切实负起责任。课堂上适度的幽默与调节氛围必不可少,但这并不代表教师为了刻意讨好听众、取得现场的效果,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对事件加以调侃、丑化与讽刺。

  第三,对国家,就目前而言,我国对言论自由的法律是不完善,尤其是当网络言论自由与其他权益产生冲突时,法律边界的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德国《基本法》中的规定,允许其他普通立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细则,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者公民的人生权利等等。由此可见,德国是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进行保护。所以在我国对不当言论该如何界定,有何评判标准,需要国家进一步制定政策与法律来规范。

  第四,对教师行业来说,立法是一种重要的途径,但不可忽视行业本身的自律性。行业的自律性比法律监管更为直接有效,能弥补立法上的不足之处。相关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行业的培训,除专业知识的进修外,要多组织教师进行思想培训,规范教师行业的一言一行。

  参考文献

  [1]  王士权, 沈妉. 网络谣言与言论自由的边界探究[J]. 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22,35(17):136-138.

  [2]  唐成莉. 网络隐私权的边界与法律保护[J]. 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0,19(02):19-23.

  作者简介: 徐丹(1998.8——),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江苏盐城,研究生,研究方向: 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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