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理论,一个社会的资本或者是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是独资、合伙以及公司制度三种基本类型。对比前面说的,咱们会发现这跟公司制度完全扯不上关系,不过“独资”和“合伙”两种基本类型可以视作公司制度的萌芽,正是由于它们的出现、发展、壮大,再到不适应社会需求,才会有现代公司的产生。忆苦才能思甜,谈古进而论今,让咱们先来看看这两种类型的古典企业是怎么一回事吧。
独资
独资经济组织在如今往往又被称为“业主制企业”,顾名思义就是由一个人单独出资的经济组织,它是最古老、最单纯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历史的长河中占据了相当长时间的主流地位。
独资作为一种最简单、最普遍的资本组织形式,不仅大量存在于中小工商业中,同时也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工商业资本中。无论是在商业还是手工业中,如在贩运业、矿业中,都存在规模较大的独资经济组织,有些独资经济组织的资本规模甚至可以达到白银万两以上。大凡一些规模较小,或者规模虽大,但是出资人自始至终拥有较大财力的商人资本大多都采取独资的形式。如明清时期苏州城内著名的孙春阳南货铺,它由浙江宁波商人孙春阳在明万历年间创立。其铺面规模宏敞,内设南北货房、海货房、腌腊房、酱货房、蜜饯房、蜡烛房,从明代创立到清中叶两百余年间,始终是“子孙尚食其利,无他姓顶代者”。看出来了吧,典型的家族事业,典型的独资经济。不过也不是所有的独资经济都是这么容易辨别的。
前面说的徽商经常干的一件事就是结伴合帮经营,它们大多发生在贩运商人资本中,即若干个独资商人结伴而行,结伴贩运。正是由于这种“结伴贩运”的特殊形式,使得它们有时也被误称为“合伙”。但实际上这种结伴而行,往往只是发生在某一次具体的贩运过程中,而且一般情况下,他们的资本以及经营内容都是独立的。故而这种状况可以称之为“结帮经营”或者是“合帮经营”。因为他们虽结伴而行,并形成生意上的同路人关系,但从资产关系上看,还是一种独资经营的行为。《清稗类钞》中所言:“客商之携货远行者,咸以同乡或同业之关系,结成团体,俗称客帮。”典型的例子是明代时徽商程锁,“结举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尽管这里用的词“合从”,但应该是“结伴而商”的意思,彼此间在资本以及经营上应该都是互相独立的。此外,在明清时期的江西商人中也不乏此类“各有本金,只是结伴偕行”,“同‘帮’却不同‘本’”的独资商人。”看到这里可能各位有些疑惑了,那徽商组队刷对手是怎么回事呢?让咱们用个例子来说明吧,李雷自己独资开了家迷思高青楼,所以迷思高青楼的所有权(包括各种资产)均为李雷自身所有。看着迷思高青楼的生意还不错,李雷有了做大做强的想法,只是苦于没有资金和人才。于是李雷找到了老乡韩梅梅,将自己扩大经营、多地连锁的想法和盘托出,并邀请韩梅梅一起来干番事业—当然不仅仅是入技术股,还得投一点点钱,得利均沾。谁知这个韩梅梅是个好吃懒做的主,虽然手上有点闲钱,可是不愿趟这潭浑水,于是提出只放水收利息,红利神马的都不要。李雷一想,少个人碍手碍脚的也不错,双方便达成协议,由韩梅梅借贷10万两白银给李雷,看在大家是多年朋友的分上只收两分利。这里的两分利指的是月息(每一块钱每个月交2分钱利息),换成如今银行的利息就是千分之二十,合年利率24%,意思就是这10万两白银借给李雷后,不管李雷的经营状况如何,都必须按照事先约定每年向韩梅梅支付2.4万两白银当作利息。
至于经营过程中的盈亏则全部由李雷负担,对韩梅梅来说,利息收入虽不十分丰厚(别小看青楼的赚钱实力),但是所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而对李雷来说,如果营运得法当然可以获取厚利,但若营运不善,则必须为此负担亏赔之责。这种情况在现存史料中可以找到许多。康熙《徽州府志》记载,“郡邑处万山……贩而求利也,虽挟资性贾,实非己资,皆称贷于四方之大家,而偿其什二三之息。但以运资于其手,则俨若如其所有,而以此为民资也”;徽商李士葆“中年贷本经商,家道隆起”等等。这种通过贷本而形成的独立的商人资本,完全是当时社会经济条件下特有的一种独资资本的实现形式。
按照正常人的理解,独资形式的组织由于其全部资本都由一人所有,因此从理论上说,独资企业的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应该是合二为一的,出资者应该就是经营者。但在中国历史上,即使是独资经济组织,也不乏资本所有权与资本经营权相互分离的事例。这就是出资人在提供了经营资本以后,往往自己并不参与具体的经营,而只是将其委托于信任的人员专门经理。这里既有请专门人才来经营的情况;也有将资本托付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家奴”经营的情况。这种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在商业、手工业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只是咱们要明白的是这种委托经营和借贷经营尽管都是资本不属于经营者的情况,但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前者的经营者是委托代理经营,资本的所有者是出资人;后者的经营者本已是资本的拥有者,其与资本出借者的关系并非资本的委托经营,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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