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的概念

  从前面咱们可以看到,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法律的介入,那么在法律的框架下,公司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呢?

  英美法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company,corporation)概念并无法定的明确统一的定义,而是一个具有多种含义的词语。像英国的“company”概念包含着“corporation”概念,凡是数人出于共同目的组合而成,由法律赋予其存在的团体都可称为公司(company),而不管这种团体是否具有营利性,为何目的而组织和成立。中世纪英国的行会最先使用“company”(公司)作为其组织的名称。后来,“company”也指自治的市政当局、慈善团体等非营利组织、政企不分的特许公司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现代公司。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1979)、《牛津法律大词典》(1989),公司(company)被解释为数人出于共同目的而结成的社团或联合体,通常指营利性的社团,包括合伙、公司等组织。

  英国的“corporation”概念也指公司。

  古罗马时期的自治城市、商业团体等称为“corporazione”,“corporation”即来源于此。《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里的公司(corporations)词条认为尽管公司概念包罗了从中世纪英国的自治城市、行会、教会、慈善机构以及后起的特许公司等法人团体,但应当明确区分作为宽泛的法人团体的公司和作为现代企业的公司。“corporation”可分为单独(独体)法人(corporatesole)和团体法人(coporateaggregate)两大类。单独法人是为了取得某种法律行为能力或特许,根据法律创设,由一人或分别的继承人组成的法律实体,其成员具有继承的特性,因而该法人是超越其成员的自然人的生命而持续存在的法人,如皇室、主教、公共信托人等。团体法人是由多个成员组成、具有联合性的法人,如市政当局、商事公司等。美国的企业按照组织形式可分为公司(corporation)企业和非公司企业。美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TheLawofCorporation),各州公司法将公司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各类公司依据州法的不同规定而呈现多彩多姿的状态。美国法学界对于公司的概念也有不同的理解,早期的观点认为公司实际上是一种特权、特许权或者授权,一种州政府允许所有者或投资者以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一种许可,州政府以备案公司章程的方式给予这种许可。这种观点主要流行于19世纪20年代之前,当时的工商业主要是在地区范围内以个性的方式进行,公司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兴建一些大型公共事业,由政府逐一特批,通常享受一些垄断特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司经营许可证可以被视为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者股东与州政府之间的合同。多数学者认为公司是一个由法律拟制的人,公司是股东的合体,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由法庭拟制的人,它是独立于其所有者或投资者的拟制的人,是一个人造的实体。这个实体可以像一个真实的人那样,以自己即公司的名义申请营业执照,经营一项或多项业务,能够作为法人取得、持有和转让财产,能够签订合同,承担责任,交纳税款,起诉和应诉,并行使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还有一种由经济学家提出的观点,认为公司是一种体现着个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网的法律拟制,公司把出资人、劳动者、债权人等不同的人投入的资源融为一体,以便追求最大利益。

  综观美国各州的公司法及学者的论述,美国公司的概念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含义:公司应依法定程序设立;股东负有限责任;公司是法人;公司是股东自愿结合的联合体;公司具有生命的连续性、管理的集中性和权利的可转让性。不过,美国公司的概念并不强调公司营利性,从各州公司法的规定来看,一般将公司分为营利为目的的商事公司以及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为发展慈善、宗教、教育、科学、文化、农业等事业而组建的非营利公司。因此,美国商事公司的概念与我国公司的概念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商事公司或公司的概念基本相当。

  大陆法系的公司概念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公司的界定相对简单,公司(德语handelsgesllschaft,法语societecommercial)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社会法人。这一定义包括公司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社会法人。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各国的民法、商法或单行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筹办、设立并经公司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而正式成立。

  公司属于社团法人。在大陆法系国家,以公法和私法理论为基础,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前者是指依公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担负的主要是国家管理的职能,如各类政府机构;后者是指依私法而组织起来的法人,它追求的是私人的目的,而不是管理社会公共活动,如各类企业。私法人又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其中财团法人以财产的捐助为成立的基础,是财产的组合(资合);社会法人以社员的结合为成立的基础,是人的组合(人合)。公司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或社员共同出资而组成,并由股东经营管理的法人,在法人分类中界为私法人中的社团法人。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大陆法系国家根据设立社团法人的目的,又将社团法人分为公益社团法人和营利社团法人,前者以公益为目的,后者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与经营公司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追求盈利或利润,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我国的公司概念

  汉语“公司”中的“公”有公共、共同的意思,“司”有主持、管理的意思。

  古汉语中似乎没有“公”“司”连用的词语,“公司”一词最早见于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福建总督王国安上奏康熙,报告在厦门扣押了郑成功属下的两艘货船,内载“公司货物”若干。19世纪上半叶,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一词开始在中国使用,如魏源在《海国图志.筹海篇四》中写道:“西洋互市广东者十余国,皆散商无公司,惟英吉利有之。公司者,数十商辏资营运,出则通力合作,归则计本均分,其局大而联。”太平天国时期,闽南的天地会和上海的小刀会都曾使用“义兴公司”的旗号。1904年,清政府颁布《公司律》,“公司”一词从此正式成为法律术语。

  新中国建立到1993年《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对公司概念的使用上相当混乱,相关立法也没有对公司有一个完善的规定。尽管如此,公司这词对老百姓其实并不陌生,据统计,到1993年底,我国登记在册的“公司”就有103.9万家。这意味着在《公司法》还未颁布之前,就有了上百万家公司,此外还有一批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和交易。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及2005年重新修订后,对于公司咱们终于有了一个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从前面这些叙述中不难发现,无论对于公司概念或是公司制度的具体表述和规定,现代公司的基本属性或者说是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公司制度和公司经营两个方面:一方面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现代类型,它具有区别于其他古老的自然人企业的制度,现代公司主要是以股东出资为公司成立的信用基础、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责任独立、并具有社团性的法人企业,此外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另一方面,公司作为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它具有区别于其他非法人且和非营利性组织的特性,公司通过独立连续的经营活动,最终是为了追求利润,也就是以盈利为目的。

  制度不同于古典企业的精髓就在于法人二字,法人性是公司区别于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自然人企业的基本特征。咱们都知道,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称为“人”,能够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律资格成为“人格”,因此法律上的人是指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法律上的人格是指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所谓“能力”是指在法律的世界中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当具备的、由法律赋予的地位或资格。因此公司人格的本质内容包括独立的资产、权利和责任。现代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从成立之日起,它就是法律上的“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独立的财产和权利—公司的财产来源于股东的投资,股东的投资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二是公司独立责任于股东有限责任相互分离—公司法人责任独立于股东个人责任,公司以其占有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公司这种全部责任状态被称作公司独立责任。

  独立责任制的出现,使得股东再没有倾家荡产的风险,即便是公司最后资不抵债,股东也仅需付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制度的前提是公司人格和股东人格的分离。不过公司人格的理论在近几年受到了质疑,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当公司的独立人格被滥用时,再强调法人人格独立会过度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公司人格否定原则”,通过法律责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进行直接承担。可以肯定的是,未来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与公司相关的制度法律都会进行进化以适应社会需求。

  公司的力量

  可乐咱们大家都爱喝,下面先说一个关于可乐的故事。2006年5月,可口可乐迎来120岁生日。可口可乐一直对外宣称,自己的可乐之所以好喝是因为有一种神秘配方,据说120年来,掌握配方的不超过10人。可是生日才过完没几天,这份神秘配方就陷入了严重的安全危机。2006年8月,印度科学和环境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可口可乐部分软饮料中杀虫剂的成份含量严重超标,印度最高法院要求可口可乐公司要么公开配方,要么停止销售。

  这并不是可口可乐第一次在印度遇到麻烦,早在1958年可口可乐公司就进入了印度市场。苦心经营近20年后,它却不得不选择全面撤出。因为当时印度政府颁布了一项政策,要求跨国公司将其股份减少到50%以下,跨国公司认为这很不合理,于是有一些公司决定撤离印度,可口可乐就是其中之一。

  这对于在全球拥有400家企业、在跨国经营史上写下过辉煌履历的可口可乐公司来说,无疑是苦涩的决定。对普通人来说碰了个钉子可能就再也不来了,不过可口可乐作为一家公司可不存在什么脸面问题,只要能赚钱,再碰几个钉子也无所谓。于是在1992年冬奥会上,可口可乐做了第一个全球性广告,为了配合这个广告可口可乐还专们为创作了歌曲用12种语言向全球广播。这一举动的直接后果就是有131个国家的38亿观众欣赏了这个节目,广告掀起了一片销售热潮。趁着这股热劲,1993年可口可乐重返印度这片南亚大陆……谁知还不到20年,可口可乐再次遭遇危机。不过这一次,风波却很快平息。可口可乐首先找到自己的老大山姆大叔向印度政府施压,然后在谈判中有意无意地提醒印度政府,如果自己离开印度市场,自己相关配套厂也会离开,到时造成失业等社会问题可不关自己的事,于是两家再次讲和。

  其实从这个故事中不难看出,可口可乐绝对不想退出这个拥有10多亿人的市场,尽管如此它却没有向印度政府低头,而是态度强硬。由此可见,从最初弱小的独资企业、再到合伙企业、最后到跨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人们在追求利润的道路上不断地抱团刷民众,当它们力量达到一定程度后,甚至可以组队刷国家。资本通过公司这种形式所展现出的力量实在令人吃惊。没有人能够断言,处于矛盾、机会、合作、分歧种种复杂境地中的公司,最终将会走向哪里。但我们知道,在资本、权力、科技、文化等等的合力作用下,公司还有许多可以被激发的潜能。我们只知道,未来总在想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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