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的产生

  无论前面说的独资、合伙还是它们的各类变种,咱们都将这类经济组织称为古典企业,它们的特点是通过分工与专业化生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实现经济上的规模和范围效应。古典企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是资本所有权高度集中,像独资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只一个,合伙企业的资本所有者也只有少数几个,而且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二为一,所有者通常也是经营管理者,这一特征决定了企业的规模不可能很大;然后就是古典企业是一个存在内部分工协作的统一的经济实体,它将本应通过市场相联结的交易溶于企业内部,不同的生产活动在资本家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其次就是古典企业的组织机构比较简单,管理层级少,管理幅度窄,资本家往往直接管理和监督工作,直接进行市场交易和竞争;再次就是古典企业由于所有权归出资者所有,企业的目标就是出资者的目标;最后就是古典企业由于所处市场结构的关系,单个企业都无法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市场价格,企业的经营机制完全以市场竞争和价格为导向,只能根据价格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和产量。

  随着生产技术的不断改进,生产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无论是出于提高生产效率还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都要求企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和范围,达到更优的资源配置状态。然而古典企业由于自有资本所限,资本积累和生产扩张速度较慢,以及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的加大,业主的无限责任、连带责任制度,都制约了古典企业不能充分有效地吸引利用社会资本,扩大生产和交易规模。尽管合伙企业制的产生是对独资企业的一种变革,但这种变革仍难以适应专业化、工业化、市场化的企业生产的客观需要,如合伙人之间的谈判、协商等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往往很大,合伙人之间错综复杂的连带责任使很多潜在的投资者望而却步,合伙企业的出资或产权也难以流动和退出。种种原因决定了古典企业无法解决它们与现代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现代经济迫切需要企业制度的创新。于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逐渐开始登上历史的舞台。

  咱们都知道,现代的公司是专业化、工业化、市场化发展的产物。然而古罗马时代的“包税商”、“船夫行会”等经济组织就开始具有了公司的某些特征。不过,这些经济组织随着罗马帝国的灭亡而走向了终结。公司制度的萌芽在中世纪开始产生,并随着贸易和城市的繁荣而缓慢生长。一般认为,公司制的源头有两个:一是地中海沿岸的家族经营团体;二是海上贸易组织。

  合伙制度不止咱们天朝才有,它其实早在古罗马时代就已出现,在中世纪的欧洲有了较大发展。欧洲商业最繁荣的地区是地中海沿岸的城邦国家,意大利的米兰、佛罗伦萨、威尼斯、热那亚等商业城市出现了从独资、合伙经营中演变出来的家族经营团体,这些家族团体具有共同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共同继承等合伙制特征,比个人业主制的独资企业更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为后来的无限公司以及家族经营式公司的前身。

  在当时地中海十分发达的海上贸易中,不仅需要扩大投资规模,而且需要减少或分散投资风险。于是易于集资又分散风险的贸易组织形式就出现了,其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种是共同筹集资金、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船舶共有制;另一种是有产者出资,将资产交船舶所有人(船东)或其他商人在海外贩售货物,盈利按出资额分配,亏损时有产者负有限责任,船东负无限责任的“康孟达”(Commenda)组织,“康孟达”式的共同经营后来在陆上贸易中实行。这两种贸易形式导致了后来公司的形成,特别是“康孟达”的盛行,使得家族经营团体的亲情因素日益淡化,商人之间资本的结合占有重要位置,“康孟达”后来还演变为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

  这时期的意大利还出现了大量的同业公会,同业公会具有社团法人的性质。

  同业公会一方面可以制订商业交易规则,处理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纠纷,处罚一些行为不轨的商人,以及保护入会商人的利益。有时它也兼有某些共同经营的职能。例如,世界上第一家银行就是在13世纪产生于热那亚,银行可以借钱给政府,作为贷款担保的一种形式,政府允许银行家监督政府的税收。以后成立了银行家行会,被特许在征服的殖民地经营商业,盈利按各银行家贷款的数额进行分配,亏损也以贷款数额为责任界限,这样初步形成了银行家的有限责任,这对后来公司股东的责任形式具有很大的影响。

  除了意大利之外,欧洲其他地方也存在具有法人性质的实体,它们一般是经王室颁发特许状或政府特别许可成立的组织,例如牧师会、寺院或自治城市之类的宗教团体或公共团体,后来又产生了一些贸易性的团体,尤其是海外开发和政府赞助的经营团体。如英国曾有一种经皇家颁发特许状设立的团体,成为独立的经济团体,这被称为合伙团体,商人可以自由入股参加,按入股份额分配利润,并由自己的全部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由于有了法律承认的地位,这类合伙团体比“康孟达”更具有制度上的稳定性,所以它们以后多数都发展成为特许设立的公司。

  到了地理大发现时代,西方蛮夷之国开始频繁进行海外殖民贸易,积累资本,一批王家特许的贸易公司开始出现。由于当时的英国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都不承认贸易自由,商人集团如果要进行海外航行和贸易,就必须说服国王或议会,把当局保护海外贸易的义务,以及必然与这义务相关联的一切权力,统统交给他们即特许公司执行。这些类似合伙的公司分两类:一是合组公司,没有共同资本,分别出资加入组织,分别管理其出资并承担其风险,只是共同遵守公司的规约,如英国的汉堡公司、俄罗斯公司、东方公司、土耳其公司、非洲公司。二是合股公司或者股份公司,以共同资本进行贸易,由董事会经营,各股东按其股份分摊利润或损失,如英国的东印度公司。

  英国国王在1553~1680年间颁发特许状,建立了49个特许贸易公司,专营某一地区的商业,如1553年成立的(俄罗斯)莫斯科公司,1568年成立的东陆公司,1581年成立的东方公司,1588年成立的几内亚公司,1600年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英国詹姆士一世1606年特许成立的普利茅斯弗尼亚公司和化敦弗吉尼亚公司,获得了开发北美殖民地的冒险事业的特权,化敦公司次年即运送第一批移民共120人,建立了北美13块殖民地中最早的詹姆士城。法国在1599-1789年成立了70多家类似的公司。尽管最早出现的公司是类似合伙的无限公司(合组公司),之后是两合公司,可是对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起到了重要影响的首先是特许股份公司的产生。

  在这些特许公司中,1599年从近东公司中分离出来,并于1600年经伊丽莎白一世特许设立的“伦敦商人对印度贸易公司”即东印度公司,是现代股份公司产生的一个标志。1602年,荷兰也成立了东印度公司。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商事条例》,首次在法律上承认了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团体地位。此外,成立于1694年的英格兰银行也是股份性质的银行,它拥有120万英镑的股本。一般认为,英国、荷兰这两大东印度公司的成立,揭开了现代公司发展历史的帷幕。

  不难看出,这种由王室特许下的股份公司并不是自由竞争的风险企业,事实上推动公司制度全面发展和迅速普及的,还是16世纪民间开始出现的合股公司(joint-stockcompany)。彼时的“stock”是指“stock-in-trade”(存货、进货、一项大宗贸易),而不是“stocksandshares”(股本与股份),因此这类组织更准地称谓应该是“贸易共有公司”。

  我们都知道,商人都有天生灵敏的嗅觉,它们会在第一时间嗅到哪里有利可图。特许股份公司在融集资金、聚敛财富方面的示范作用,使得广大商人像打了鸡血一样激动,他们私下模仿特许贸易公司的组织形式,通过发行股票来吸引投资者,这些组建起来的公司被称为合股公司。合股公司不同于特许公司之处在于它没有得到国王或议会的特许批准,不同于合伙企业之处在于它的股票可以自由流通,股东只负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授权的经理进行经营。由于脱离政府管制的合股公司的盲目发展和股票投机的盛行,合股公司引发了众多资金泡沫。比如在1720年的“南海公司泡沫”中,1711年成立的公司股价,1719才刚过100英镑,1720年4月已超过300英镑,7月升到1050英镑,其他公司的股价也迅速增长。这期间,金融投机成了全民话题,就连身处象牙塔中的大科学家牛顿牛爵爷也参与进来。不过牛爵爷显然不知道怎么学以致用,他在1720年4月卖出股票赚了7000多英镑,脑袋一热就在5月大量买进,但随即被套牢而亏损20000多英镑……

  就在“南海泡沫”高涨之际,英国议会发现了南海公司的金融骗局,1720年6月匆匆颁布了《取缔投机行为和诈骗团体法》,即《泡沫法》(BubbleAct),该法禁止没有特许状的公司成立和发行股票,但没有为合股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制度支持。《泡沫法》使英国随后百年中没有再发行股票,使许多合股公司非法和破产,不过这并没有从根本上阻止合股公司的变相发展。如一些商人将当时合法的合伙和信托这两种组织形式结合在一起,通过指定合伙人中的某些人作为其他合伙人的财产(股本)的托管人,授予这些托管人与其他个人或团体订立合同的权力,将经营权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合股公司得以继续发展。

  合股公司虽然在资本集中和转让方面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但它本身被英国法规视为合伙企业而不是法人,这就使合股公司不能以法人的身份订立合同和起诉应诉,而且合伙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而又被称为“非法人的(合股)公司”。公司制度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而产生,在很长时间内居然没有获得全面迅猛发展,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当时盛行的还是个人本位、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原则,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责任和经营制度显然有悖于个人本位原则。

  在18世纪,英国、法国等国家又多次经历了股票投机、公司破产的风潮,这就更加导致了政府对公司制度的不信任。体现着资本主义时期财产关系特点的法国1804年的《民法典》,就没有规定法人制度。1807年,法国《商法典》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这两种形式,但还没有明确公司的法人地位。

  进入19世纪,法人制度才得以确立,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开始了全面发展时期。首先在1825年,英国议会废除《泡沫法》,放松对民间创办合股公司的限制。接着在1834年通过《贸易公司法》,允许通过专利许可证(letterspatent)而非特许状成立法人公司,实际上承认了合股公司的法人地位。1844年颁布的《合股公司法》(theJointStockCompanyAct),为建立公司提供了简单的程序。1855年,英国在吸收法国法律的经验后,制定了《有限责任法》,承认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1856年,修正《合股公司法》,规定组建公司须有20名以上成员,并许可7名以上成员承担有限责任,从而确认了股份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制度。1857年,通过《合股银行公司法》,次年确认银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1862年又规定保险公司的有限责任制。经过200多年的演变,股份公司终于成为享有自然人一样的人格、可以独立承担责任的经济主体,进入迅速发展的时代。

  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有限公司实际上到了1892年才在德国出现。与此前的其他类型公司不同,有限公司并非直接产生于社会经济实践。而是由法学家、经济学家和立法部门联合设计并于1892年以《有限责任公司法》推出了这一公司形态。之后,各国纷纷效法,目前已经成为数量最多的公司形式。这样,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为代表的现代公司虽然是出现较晚的公司类型,但它凭借在筹集资本和人力、组织和管理经济活动、分担风险和责任、分配收益等方面的一系列优势,迅速发展壮大起来。成为现代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企业形式。如果说牛顿为工业革命创造了一把科学的钥匙,瓦特拿着这把钥匙开启了工业革命的大门,斯密为推进工业革命缔造了经济法则,那么公司制作则为工业化、社会化的经济活动提供了最优的组织形式。美国法学家巴特勒在1921年曾感慨: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现,即使蒸汽机和电都无与之媲美。而且,倘若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也会大打折扣。就连人类伟大的灵魂导师马克思也曾说过:“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尽管特许公司垄断了英国和北美之间的贸易,英国还是在1741年将《泡沫法》扩展到美洲殖民地,但和英国同行一样,美洲早期的投资者也能不通过设立公司就利用公司的组织形式。美国独立革命后,各州立法机构将英国式的特许状和公司形式移植到私人投资领域,授权私人出资设立的特许专营公司经营运河、港口、银行等公共项目。1837年,康涅狄格州颁而了美国第一部一般公司法,规定了标准而简单的公司注册程序,其他各州也相继采纳了康涅狄格州公司法。就这样,现代公司制度在这片土地上繁衍生息,看看如今世界500强公司里美国占了近200个,就知道公司在这里发展得有多好。

  公司制度在这个时期内逐渐产生以下几个新特点:首先是法人股东的出现,使得母子公司形式得到了发展,一些大公司借此形成了跨地区、跨国家地公司体系;其次是市场上出现了以投资证券为目的的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可以集合中小投资者的力量进而影响资本市场;最后是有限责任公司开始成为公司的主要形式。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许多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在一些资本密集型、具有明显的规模经济特征的行业中形成了国内甚至国际垄断的局面,但非公司形式的自然人小企业以其制度和经营上的优势,仍然得到了一定发展,并成为数量众多的企业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小企业和大公司处于并存发展状态。据1984年《美国联邦统计摘要》,美国有近1300万个独资企业、100万合伙企业和300万公司企业,但公司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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