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很早就有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但过去经济活动一直采取自然人的企业形式,没有产生公司形式的企业,即便是在国门大开时也是如此。英国东印度公司早在1635年(明朝崇祯八年)就进入中国厦门进行了首次贸易活动,一直到1835年东印度公司结束对华贸易垄断权的将近200年中,它都只能与咱们船商之间进行贸易,200年间清政府和英政府只有两次不欢之见。1720年(清康熙五十九年),设立了专司外贸的“公行”(亦称“洋行”或“十三行”),但次年被撤销。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恢复“公行”,一直到1842年中英订立《南京条约》,“公行”的外贸特权才被了取消。“公行”在设立和贸易特权上与英国同时的特许公司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它在筹集资本、责任分担、利润分配等方面与公司制度还有很大差距。
一般认为,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活动始于19世纪上半叶。英语“company”、荷兰语“compagnie”传入中国之初,曾音译为“公班衙”等词。19世纪中期,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多次侵入中国,划定租界,开办洋行,近代意义上的公司制度开始出现。最初进入中国的外资公司,其译名多为“洋行”,如怡和洋行、丰泰洋行、公平洋行等。这些洋行在发行股票时,洋行中的中国买办就开始投资入股,如1859年美商琼记洋行订造“火箭号”轮船的10万银元投资就有中国商人的1万元,仅19世纪60年代就有18位中国商人出任洋行的董事以上职务。
当大清帝国的天朝上邦幻想破灭,维新人士也远效欧美,近学日本,“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时,据说只有在洋枪洋炮和公司引进中国的过程中没有发生争议。当时,国人通过招商、集资等方式兴办的轮船、铁路、矿山等“局”就是指企业(包括公司),如李鸿章1865年创办江南制造总局、左宗棠1866年创办福州船政局,李鸿章等1872年创办且最早公开发行股票的轮船招商局等。随后,集股筹资、兴办公司的办法逐渐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股票市场也应运而生。到1883年4月,上市交易的股票已经达到129种,但1883年年底也爆发了金融风潮。西方国家的公司主要是商人自治的产物,而公司一移植进入中国就受到了政府的全面插手。清末出现的公司多是“官督商办”、“官商合办”、商人出钱,政府派总办、督办、帮办,由此许多公司与清政府同生共死,比如著名的轮船招商局发展史就是中国经济与企业百年发展的缩影。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04年1月(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清政府首先颁布《大清商律》中的《公司律》,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规定了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公司类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公司立法。自1904年至1908年,在商部注册的公司有265家。
而后清政府在无力继续掌舵中国的未来后黯然下台,1914年中华民国商部在清末议而未决的商律草案基础上,依照德国法系略作修改,制定并颁行了《公司条例》、《商人通则》等法律,其中《公司条例》共251条,确定了公司的法人地位,规定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共四种公司形式。二三十年代,由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全球经济危机,我国民族工业和企业获得了喘息之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公司法》,并于1931年7月1日起施行。到1949年,我国共有130多万私营企业,其中注册登记为公司的有11298家。在这些公司中,股份有限公司有8108家,无限公司有1250家,有限责任公司有1195家,两合公司有158家,股份两合公司有36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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