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行业进步的十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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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7-28 10:15
在整理汽车权益保障的政策法规时,我们发现这些政策大范围地影响了我们的汽车生活。如今小排量汽车风生水起,可还有人记得曾经的“禁小令”;2009年之前谁又曾将目光投向新能源汽车;醉驾入刑之前,那些悲剧可还历历在目;那些在车展出现的条幅是否还记得没有“三包”的维权漫漫路?
1.交强险实施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首次提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交强险条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从此被“交强险”代替,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人身(不包含被保险车辆和被保险人)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保费实行全国统一收费标准,主要影响交强险费率的因素取决于车辆的座位数。交强险的诞生使消费者在用车中再次增加了一项“额外费用”,但却使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有了可行的保障。
2.小排量汽车解禁
小排量车被打入“冷宫”源于2005年珠海经济特区独立立法中《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车身长度不足3.5米,发动机排量小于1.1L且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机动车,不予上牌并禁止在特区道路上行驶。此规定一出,数家中国品牌旗下的小型家用车纷纷“中招”。珠海的“禁小令”一出,全国84个城市相继颁布了针对小排量家用车的封杀令。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精神,北京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解除对1.0L及以下小排量汽车的限制。全国各主要城市也相继对小排量车放宽政策,此举使此前备受零落的小排量汽车迎来了久违的春天。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遭遇“碰瓷”正言
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事故责任划分和赔偿往往很容易出现纠纷,由于行人和非机动车作为弱势群体,会获得更多的倾向。为了获取不当利益,“碰瓷”现象屡屡发生。为了应对此类事件的频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修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规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从新修订的法规不难看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归属更加清晰,如确定非机动车或行人的行为是“碰瓷”,机动车不用承担责任。
4.小“双碰”标准淘汰不安全车型
购车门槛的逐渐降低,使得越来越多的寻常百姓过上了有车一族的生活,汽车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也改变了很多人的生活,廉价车型的安全性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关注。2007年1月18日,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了《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及《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两条新标准在发布后3个月对外公布。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中明确规定,所有M1类车型(9座以下)四轮载客机动车和N1类车型(最大设计总质量)≤3.5吨的四轮载货机动车,都必须满足侧面碰撞强制性规定的要求。而在《乘用车后碰撞燃油系统安全要求》中,所有M1类车型都必须满足后碰撞强制性规定。不达标的新车将不予以申报审批,此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双碰”标准的实施让奥拓这样的不安全车型从此退出市场。
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由于“夺命校车”事故频发,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2011年11月,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迅速制订校车安全条例。按照国务院部署,法制办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经验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条例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作了多次修改。2012年4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由国务院公布并实行。
6.醉驾入刑
2011年5月,《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飙车行为入刑后的正式罪名为危险驾驶罪。
7.儿童汽车安全座椅地方性立法
2014年3月,经过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在保障儿童乘车安全方面,新增“未满12周岁的孩子不能被安排坐在副驾驶座位”,以及“未满4周岁的孩子乘坐私家车应该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这是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对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作出要求,反映出社会对儿童乘车安全重视程度的提高。
随后,山东省和深圳经济特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将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纳入地方法规的范畴。其中深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中还规定,违反条例的驾驶者将被处以300元罚款。不过现阶段,我国儿童安全座椅的使用率仅为一成,而且目前其他城市尚未跟进,全国立法更是遥遥无期。但想要从根本上解决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率低的难题,只能依靠法律。
8.《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三包
“三包”指:包修、包退、包换,这个概念在家电、手机等产品中早已普及,但汽车“三包”的出台却一拖再拖。早在2001年,国家质检总局就委托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展开有关汽车“三包”规定的前期起草和调研工作,之后博弈10余年,共经历9版意见稿、4次公开征询意见和50余次激烈讨论,直到2013年《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才正式颁布。
如今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汽车“三包”规定,可以说是一个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虽然退换车条件的苛刻、专业第三方鉴定机构的缺失、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依然存在,但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汽车消费市场方面依然发挥了积极作用。
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04年3月,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颁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举标志着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2004年6月,一汽轿车召回38000辆马自达6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发布后的第一起汽车厂商主动召回的案例。
从召回效果来看,涉及产品缺陷的厂商均能按时完成召回计划,召回率均达到80%以上,消费者满意度94%以上,达到了预期制定的目标。缺陷汽车召回制度的实施,使国内汽车企业与海外汽车公司在一定程度上站在了同一个起跑线上。不仅海外汽车生产企业实施了汽车召回,中国品牌车企也开始有了更多产品召回的案例,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最有力的保障。
10.史上最严交规
2013年1月起,修订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23号令)开始施行。由于新规从驾驶证考试申领、驾驶人及驾驶证审验教育、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处理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严格管理规定,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交规。新规将计分项由38项增加至52项,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遮挡号牌、超速、酒驾、疲劳驾驶等都要一次扣除12分,史上最严交规也让驾驶人有了更强的安全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