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款“双受托人”慈善信托试水

  • 来源:金融理财
  • 关键字:双受托人,慈善信托
  • 发布时间:2016-11-02 11:19

  与慈善事业有着天然近亲基因的信托业,凭借其独特优势和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将大有所为。随着《慈善法》的公布和《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出台,首款“双受托人”慈善信托的试水,慈善信托的发展又向前迈出了一步。慈善信托如何才能更好发展?“双受托人”慈善信托有哪些优势?以后捐款捐给谁更合适呢?

  办法总比困难多

  《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是全国首个地方性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办法》称,该政策出台旨在促进首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慈善信托行为,保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各区民政局,各信托公司,各慈善组织“遵照执行”。

  由于慈善信托的备案机构应当为信托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当地民政局。这意味着,上述《办法》的适用信托公司仅包括11家注册地为北京的信托公司,分别为中信信托、中诚信托、外贸信托、英大信托、中粮信托、华鑫信托、民生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国投泰康信托以及国民信托。该《办法》共七章四十一条,对文件起草目的、慈善信托的基本定义、备案部门、备案的程序和材料、财产管理规范、信托变更与终止事宜、信息公开要求、监督管理方式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业内人士认为,在北京市出台《北京市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之后,其他各地将尽快跟进。可以预见的是,慈善信托将加速发展,规模也将不断扩大。

  在探索中前进

  今年9月1日,随着《慈善法》的正式生效,该法中,专章提及的“慈善信托”走进公众视野。有专家认为,慈善信托为公益环境开拓了新视野,更意味着金融机构走进慈善市场。然而,“慈善信托”实施过程,捐赠者、公益机构、信托公司、受益人等,均涉及委托方、受托方、受助方、监督者等多个角色和环节,但对于“谁作为慈善信托受托方”这一问题,目前仍颇具争议,其中有公益机构担心,信托公司会否取代传统公益机构,吸纳捐赠人的慈善资金。

  此外,还仍然存在一些技术性操作问题。比如,《慈善法》仅明确了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的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没有明确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挑战。另外,尽管多家信托机构在公益信托领域不断探索发展,初试锋芒,取得一些经验。然而,在《慈善法》实施之前,由于法律机制等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存在,导致我国公益信托一直发展缓慢,并未迎来蓬勃发展。较低的收益率也是难以吸引信托公司纷纷涉足的一个重要原因。

  不过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地位,将有力推动我国慈善信托的发展。此前需要事先审批的制度改为备案制,更是给慈善信托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做一次慈善不难,难在做一辈子慈善。尽管我国捐赠规模庞大,但很多慈善项目的持续性并不强。对于受托人而言,如何能够让自己的慈善事业持续下去,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是其考虑的一大重心。信托业的介入为其解决了这一核心问题。中国信托业协会首席经济学家蔡概表示,设立慈善信托后,受托方将采取多种金融方式,让信托资产保值增值,持续用于慈善事业。即使受托人有变更,但信托财产可以交由新的受托人运营,只要有余额,就可以继续应用慈善项目。当前慈善信托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当前的产品设计中也难免存在一些不缜密不完善的地方,相关的税收政策尚不明确。

  尝试推出“双受托人”

  9月28日,万向信托和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宁波善园公益基金会三方首次联合发布了企业慈善信托——华龙慈善信托。据了解,该信托资金来源于鄞州银行基金会华龙公益慈善基金,共同受托人为万向信托和宁波善园公益基金会。这是全国首款双受托人慈善信托。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问题。万向信托研究部负责人李元龙表示,主要有两个问题,第一、捐赠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落实;第二、如何筛选受益人,金融机构对此并不擅长。

  此外,“钱趴在银行账户上”,这是目前慈善资金的普遍现状。对此,某慈善行业资深人士表示,这是对委托人的不负责任,也不利于慈善事业的开展。据了解,此次华龙慈善信托采用“双受托人”模式,万向信托负责“管钱”,宁波善园公益基金会负责“管事”。这种结构安排打破了以往企业慈善信托的既有模式,将专业的金融机构和专门的公益慈善组织共同纳入同一慈善信托,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金融机构资金管理、规划、配置能力,以及公益慈善组织对于慈善项目的发掘、评估、落地、管理、监督能力。

  更为重要的是,由于万向信托与宁波市善园公益基金会共同管理该慈善信托项目,企业在捐赠善款、行使善举的同时,能够获取捐赠发票、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双受托人”模式与以往单一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相比具有根本性区别,在激励企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帮助企业节税从而以更好的经营状态长期投身慈善事业并形成良性发展等方面具有一定意义。

  今后的捐款捐给谁更合适?

  通常,我们把钱捐给一个慈善组织,这个钱的所有权就归这个组织。捐赠人的权利一般很少。但基金会平常的运作过程中,有可能对外欠下债务,这时候法院要执行基金会的欠款,把善款也执行掉了,为此,捐赠人对善款如何使用的意愿,便不能100%保障。随着慈善信托的出现,这种局面将得到极大的改变,捐赠人的权利和地位将大幅度上升。比如,按照规定,受托方对委托人的资金要另设专户管理,不管机构遇到什么财务问题,都不会影响慈善信托的执行。为此,可预见的是,大量的捐赠人特别是捐赠数额巨大的那部分人,将会选择慈善信托,而当中的受托角色,更多人愿意选择有金融专业背景的信托公司。“不管谁来管理善款,目的都是从事慈善,传统慈善基金会和信托公司之间完全可以互利互补。”来自金融界的专家翟海华如是认为,“基金会的管理运作优势体现在其在慈善项目实施方面。作为我国长期以来慈善事业的主要实施主体,基金会在受益人的筛选、慈善项目于运营管理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黎颖露也认为:“目前,可以发现信托公司和基金会在较大程度上有着天然的互补性。基金会在小额公众捐赠资金的募集和慈善项目的实施上具有优势,而慈善信托在面对诸如企业、高净值人群的大额捐赠和慈善财产投资管理、账户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具备优势。慈善信托计划中,可以将信托公司与基金会共同列入受托方,也就能实现这种互补了,可见,两者在开展慈善事业上并非相互竞争的,相反,两者可发挥各自优势,设计相应的合作模式开展慈善事业。未来,以慈善信托为载体,信托公司与基金会携手合作的业务模式必将成为慈善事业开展的主流方向,推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文/本刊记者 李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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