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之后,我们对“法治”二字的认识也愈加深刻。虽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产生至今不过三百多年的时间;然而就“法治”一词在我国的产生而言,其明确提出可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战国。现代法治是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也是社会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法”这一概念早在韩非手中便趋于成熟,并不断对我国社会发展有所裨益,其影响一直绵延至今,成为我国依法治国国策的重要内涵之一。
中国·法家
韩非是战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法家学说集大成者、散文家,他创立的法家学说,为中国第一个统一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国家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套理论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当时的中国思想界以儒家、墨家为显学,崇尚“法先王”和“复古”,韩非子的观点是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韩非子根据当时的形势情况,主张法治,提出重赏、重罚、重农、重战四个政策。自秦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的治国理念都颇受韩非子学说的影响。
在思想界,韩非是一方领主,他的成就在于他的思想的深刻,他的深刻使他成为他之后的二千多年间一种社会思想倾向的代表。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这是一个历程,证明了社会发展所遵循的自然法则。对于当今时代而言,法家所提倡的“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颇有先进性,而“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则贯穿了我国几千年的历史。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韩非则更进一步提出了“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这样振聋发聩之言。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西方·法治
所谓法治,顾名思义是以法律治理国家,或者说是以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甚至是唯一形式。在价值取向上,法治强调的是客观意志,即普遍有效且不随时空、情境转移的行为规范。这使得个体在法律面前完全是被动的、客观的。而在执法上,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法律为衡量一切的准绳。因此我们可以说,所谓法治,就是以普遍有效的客观意志来规范人的行为并进行社会控制的一种形式。
西方法治的形成自然也与其历史传统有关。西方社会在跨入文明社会时,较为彻底地打破了氏族统治的形式,用地域性的国家代替了血缘性的氏族,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化为单纯的政治关系,个体的基本社会角色是社会公民而非家庭成员。诸如梭伦、克里斯提尼的改革,说到底其实就是逐步消除原有氏族通知的痕迹,建立比较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制度。既然血缘关系已被打破,人们便不可能再用家族的原理与逻辑进行社会统治,唯一的出路便是确立一种普遍有效的客观意志。同时,西方社会的主要生产方式是工商业,生产和生活的流动性所决定,只有普遍有效的客观意志才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与调节。
与我国古代所推崇的性善论所不同的是,西方法治精神与法治主义的理论基础是性恶论。西方社会视个体为欲望个体、利益个体,认为每个人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均会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因此得出了人性本恶的结论。他们认为人性之中不具有主动为善的天性,彼此利害冲突的个体不具备教化、感化、自我调节的可能性,因而必须受到一种客观意志的规范来约束。从这个意义来说,西方法治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是对人性丧失信心的结果。到了近代社会,孟德斯鸠明确指出并完成了法治的人性基础,并以个人主义为立法的精神,至此,西方的法律与法治才进一步走向完善和泛化。
相权·论衡
不论是法家之术法势,还是西方之法治,说到底仍是以人为主体运用法律这一工具来管理社会。纵然几千年来的人治经历足以让我们看清它的弊端,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治也存在诸多合理之处。西方的法治设计固然让不少国人都向往不已,然而也并不是说完全的法治便是毫无缺点的。因此,为由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德并用,才是我们走向现代社会的必由之路。传统中国法的精神是道德人文精神,这在传统道德法中得到体现。道是第一要素,德是第二要素。把秩序的重视概括为讲理,德概括为重生。中国法律传统思想中的道德表达了对秩序的追求和对生命重视的辩证统一。唯有将此与西方法治精神相结合,才是与时俱进的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决定,宪法宣誓誓词由审议稿中的65字变70字。《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等就职时须向宪法宣誓。《决定》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决定》对誓词做出具体统一要求:“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两相比较,表决稿中誓词更加突出了宪法的权威。比如誓词第一句,审议稿中表述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表决稿改为“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改变,也体现出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韩非若遥想至此,当抚须欣慰矣。
文/杨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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