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发展难以摆脱科研体制的羁绊

  左脚穿着右脚的鞋将越走越别扭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商业化育种必须退出科研院所,把种子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这是一个“纲”。为落实《意见》,有关部门陆续发布许多派生文件,如《国务院发布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农业部《关于鼓励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到企业开展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以及最近《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这些都是在维护和回避科研体制改革泛论种子企业的发展。四年过去了,科研体制改革依然迟滞,种子企业发展步履维艰。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是难迈的“坎”

  把商业化育种从农业科研院所分离出去,困难重重;鼓励科研人员进入企业或兼职研究呢,难上加难!

  一是根深蒂固的“层级制度”。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长期实行的一整套体制,完全是从“苏联老大哥”那里照搬过来的。“苏联”已经解体20多年,俄罗斯可能也不搞这一套了,而中国经历30多年的改革,农业科研院所依然沿袭行政体制的组建模式,农业科研人员参照“行政级别”,相对应地比对为部级、局级、处级、科级,享受着类同政府公务员的级别和相应的职称、奖励、福利等方面的待遇,稍有作为和有能力的,还有擢升研究员、教授,挂冠院士,以及荣任所长、院长或政府高官的机遇。趋利争名是人的本性,在这种诱惑和环境中还有多少科研人员愿意去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企业承受育种风险和生存压力呢!

  二是重大科研项目向“官学两栖”人员倾斜。农业科研实行“项目”管理制,基本上由行政一把手(院长、校长、所长等)掌控,按官位分配科研资源和奖励已经是不成文的规定。官员利用权力维护既得利益,占科研人员不足10%的“官队”控制了90%的科研经费。有位、有权、有钱最后还有名。查一查新近国家科技大奖的获奖人,名列前茅的多是行政一把手。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最大的难题就是“去行政化”,通俗地说就是去除“官本位”。但如果官员认为“革自己的命”比较困难,那就意味着改革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是农业科研资源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农作物育种研究是由若干技术环节组成的系统产业链条,包括规范种质资源、改良育种材料等,而培育新品种是最接近市场的下游环节。现阶段农作物育种管理有三个特点:即90%以上的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90%以上的科研经费投入到育种研究;90%以上的农作物品种是由科研教学单位选育的。培育的品种或转让进入市场,或自办种子经销处、开发部、服务点,公共资源通过合法渠道“私有化”,大部分转让或经营收入进入“小金库”成为职工福利、奖金。这种“双轨科研体制”被认为是阻碍现代种子产业发展、抑制科技创新的主要障碍。

  四是农作物育种研究多渠道财政投入。在政府“管理主导型”模式下,存在部门分割、管理多头、职能重复、双重定位等问题。农业科研经费投入涉及到很多中央部委以及地方部门,如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农业部、教育部等。戴顶“帽子”,挂块牌子,各牵一条线,各管一大片。“线官”拽一拽,“首席”团团转。这种叠椽架屋、锦上添花地重复设置,实质上是政府部门向基层延伸权力和利益的体现。项目与经费挂钩,权力与利益链接,这就出现了“跑部”、报表、总结、开会、游览,各尽其职,各获其利。科研人员整天疲于琢磨官员的心思,花费大量精力、金钱、时间跑项目、争经费,真正用在科研上的时间不到1/3。

  五是农业科研成果私有化取向。表现在:一是育种研究个体化。中国农作物育种队伍数万人,但少有形成规模化研究的科研共同体,基本上是有多少“育种家”就有多少研究组。科研院所的研究组大多是1人,多者2~3人或许是夫妻子女店。造成院所之间、育种人员之间相互封闭、研究重复,小作坊式育种、小群体之间选择,期盼“突破性”小概率发生。二是研究材料私有化。科研人员拥有的亲本材料和新培育组合,被视为私有财产和商业机密,彼此间很难做到资源共享或友好交流。亲本材料的私有,造成资源浪费,重复低效,很难培育出具有创新性的高产优质品种。三是成果交易地下化。农业科研体制造就育、繁、推脱节,种子企业依靠从科研单位购买品种。今天一个国审品种售价从几百万到上千万元,育种有功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奖励或红利,这就促使研究人员将亲本材料或新育组合与企业私下交易,通常都会有几十万至上百万元的收入。

  种业发展,科研体制改革是一个躲不开又必须迈过的“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仅需要大刀阔斧的政治勇气,还需要统筹兼顾的政治智慧。各级政府必须下定决心,改变观念,简政放权,要在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使企业逐步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的产权主体。

  中国式商业化育种能走多远?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孕育的中国种业,从坐胎起就是个“畸形儿”,育种研究、种子繁育、技术推广脱节,三者自成体系,产业链完全割裂。进入新世纪,规模较大的种子企业组建科研院(所),规模稍小的公司成立研究部,试图迅速把企业建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但中国种子企业以中小型居多,资金不足,缺乏种质资源和人才,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新品种育成的概率,无法改变品种创新的高度不确定性,难得立竿见影。跨国种业公司科研投入一般占营销额的20%左右,国内种业投入仅占1%~2%已感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种业老板深感企业办科研投入大,见效微,深不见底的资金投入和难以预见的出品种时间,促使种业老板改弦更张,另寻捷径,采取多种形式设法获得品种,拥有进入市场的话语权。中国式商业化育种的命题应运而生。

  一是“购买品种”或称“借船出海”。急于赚钱的老板深感育种时间漫长,前景难测,投资研发不如购买品种“立竿见影”,所谓“造船不如买船”。拥有资金的老板为了企业发展,转向从农业科研院所或民间育种人员购买品种所有权或营销权,既没有研发压力,又不必承担失败风险。例如北京奥瑞金公司购得临奥1号;德农种业购得郑单958;隆平高科购得鲁单981;丰乐种业购得浚单18,快速进入种子市场获利丰厚。企业购买品种引发了“品种饥渴征”,助长品种价格上扬。据报道,国审玉米品种京科968售价2000万元;中单909售价2100万元;吉祥1号售价2680万元。很多上市公司拥进“品种超市”,高价竞抢品种营销权。如敦煌种业购得吉祥1号;登海种业购得京科968;荃银种业购得阳光98。一本万利啊!注意!中介机构或牵线人员按价提成,比例是5%~10%,高的在20%~30%。

  二是“借腹产仔”,新名词叫“研发外包”。培育新品种要承受资金和时间的压力,购买品种又遭遇价格争夺战。种业老板意识到,要稳定地获取新品种,必须与育种单位合作,“借腹产仔”以降低生产成本,分散企业风险,加快品种开发,拓展市场份额。于是有的企业主动与科研院校签订协议,企业每年支付100~200万元的经费,科研院所新育成的品种优先提供该企业选用。例如屯玉种业与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合作;丰乐种业与福建水稻研究所合作;北京德农与四川绵阳农业科学院合作;垦丰种业与黑龙江农垦科研育种中心合作;神农大丰与中国水稻研究所合作。但通常对育成品种没有时间定制,今年投资、明年投资,待到第三年或更长的时间年年投资仍然一无所获,急盼新品种应市的老板就逐渐对“研发外包”产生了犹豫和疑虑。拜拜啦!

  三是预约“买胎”。在“品种饥渴征”笼罩下,许多种子企业设置专职“品种巡视人”,在玉米生长季节参观国家区试、省区试以及品种展示田,也参观科研单位、个体育种户的材料地,发现有苗头的品种或组合,捷足先登,预约订购。育种人把刚配制的新组合转让给种子企业,一旦通过审定,再依据审定的级别明码议价。如农华101是辽宁某育种人培育的“胎儿”,通过国家审定后转让价600万元;隆平68是河北某育种人培育的的“胎儿”,通过国家审定后转让价80万元。

  四是展示组合,“超市”选优。新品种倍受青睐,在全国应运产生一支庞大的民间育种队伍,其中或是科研院所退休人员及其子女,或是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或是耳闻目染受启发的农民。他们支起锅灶,搜集育种材料,租上几亩地,雇佣临时工人,干起了育种行当。虽然植物遗传育种理论深奥,但杂交技术并不复杂,不外是甲乙配对,丙丁杂交,有耐心的人每年能配制成千上万个组合,瞎子摸象,大海捞针,总能有一些相对表现优势的组合拿出来展示。企业人员则凭植株长相感官“选优”,被选中的组合一般交定金少者7~8万,多者10来万。然后由企业负责申报进入省级或国家级区试,通过审定后再协议购买品种权。品种审定潜规则盛行,这些被“捞”出的组合总会有机遇通过审定,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

  有评论说,新世纪十年种子企业的品种通过审定的显著增多,由占18%提高到占60%,已经成为种业发展的主力军。但这种乐观估计仅仅是表像,查一查国家和各省每年通过审定的品种,只要刨根寻底,认真追索,就会发现这些品种大多不是企业自育的,而是从科研单位或育种人员那里以各种方式购买的成品或半成品,只要通过区试和审定关隘进入市场,就标志“借腹产仔”成功了;未能通过审定的,就遗憾地算是“宫外孕”吧!

  “科企合作”是一个伪命题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遇到难迈的坎,有关部门热衷于倡导所谓“科企合作”,诸如召开“科企合作”会议,调研“科企合作”形式,传播“科企联合”经验等等,出谋献策,撮合姻缘,“避开大路走两厢”。

  “科企合作”是一个伪命题,它依然绕不过科研体制的羁绊。

  一是合作时间相左。科学研究是一个渐近的过程,培育一个品种一般需要7~8年,而且存在复杂的不可预见性。科研评价一般以五年为周期,而企业购买品种则希望立竿见影,快速赢利,时间越短越好。今年投入200万,颁望明年就能拿到品种;明年再投入200万,应该是唾手可得!第三年仍然看不到产品亮相,就觉得是上当受骗了,拜拜吧!任何优秀品种都不是按计划培育出来的,能够计划出来的品种肯定就不会有创新。“科企合作”是无约束的合约式和购买式,双方很难形成比较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企业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一旦达不到预期,就会中断合作。

  二是研发目的相左。科研院所科研解决的是可能性问题,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基础性研发和前瞻性研发;企业研发解决的是可行性问题,要考虑市场需求以盈利为目的,还要不断地提高企业竞争力。科研院所培育品种着眼于发表论文和评定职称,产品转化居于从属位置。企业与科研单位研发的落脚点完全相左。企业与科研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缺乏法律约束,有些企业不遵守协议,不按约定支付销售提成;科研院所领导、科研人员的调整也使企业受到影响。

  三是产权归属相左。“科企合作”模式中科研院所位居主体,企业居于从属地位。企业出钱委托科研单位研发,希望独家占有品种权,以控制市场竞争力,藉以提高社会对企业地位的评价。科研单位则不愿意将种质资源和育种信息向社会公开,更愿意把品种销售权转让给多家企业,尽量扩大品种的推广面积,以申报国家科技奖、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合作双方对科研成果的归属相左,知识产权难以界定,出现知识产权纠纷会影响合作,最后不欢而散,无果而终。

  四是经济基础相左。农业科研院所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属于事业单位,科研经费以国家投资为主。种子企业刚刚迈入市场经济,以私人投资为主,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企业生存密切相关。在两种经济体制下的科企合作,睡的是一张床,做的却不是一个梦!表面上科研人员和企业老板紧紧相拥,“道不同则不相为谋”,科研院所与种子企业很难在公平竞争和利益分配上做到平衡。梦寐以求的所谓“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发展模式”最终必成泡影。

  农业管理者的最高境界是设计最好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而不显山露水和越俎代庖;种业管理者的思路和核心应该是通过制度和标准来规范产业的发展。理念的落后必然带来实践的落后,而实践的落后必然羁绊种业的发展。中国种业在错误观念引导下越走路越长、越陷泥越深,令优者不能出,劣者不能汰,最终使种子企业放弃科技创新而被引向“科企合作”成为永久的“种子超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指出:要推进应用型技术研究机构市场化、企业化改革,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言简意赅。两者要独立发展,相互促进,任何时候都不能偏废。只有这样,中国种业发展道路才能走对了走稳了,否则就会是左脚穿着右脚的鞋——错打错处来,越走越偏,越偏越错,越错越远。

  佟屏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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