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国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工作总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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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3-26 12:35
一、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目的意义
(一)评价目的
开展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是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是指针对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要求,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8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2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精神,创建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对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实现情况进行量化的监控和评价,对发展程度进行定量的调查研究评估,确保智慧城市建设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必然选择。《“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实施惠民服务重大应用示范工程,带动社保、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的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智慧城市可以拉消费、促发展、惠民生,是以信息化带动和促进民生领域跨越发展的战略选择,有助于培育新型业态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对促进信息消费、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是提升用户满意的重要措施。智慧城市建设要突出为民、便民、惠民,推动创新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方式,向城市居民提供广覆盖、多层次、差异化、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避免重建设、轻实效,使公众分享智慧城市建设成果。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一方面促进信息化,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模式,拓宽公共服务和公众参与渠道,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均等普惠程度,提高社会管理效能,促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推进民生领域信息化深度应用,培育传统服务业的信息消费新热点,提升消费保障和服务水平,以信息服务促进信息消费。
(二)评价的意义
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用、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应用”的原则。其中,“以评促建”就是以发展评价带动各项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工作的建设和发展;“以评促用”就是通过发展评价推动城市的改革创新与应用推广;“以评促管”就是要通过评价更新城市的管理观念,促进管理规范;“评建结合,重在应用”说明评价只是手段,通过评价工作加强建设,提高智慧城市惠民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才是最终目标。
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以“促进经费投入,促进工程建设,促进管理规范,促进质量提高”为重点,其意义在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对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为各级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工作开展,促进各城市自觉地按照发展规律办事,不断明确指导思想,加强智慧城市建设工作,改善惠民服务实施条件,提高决策管理水平,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形成创新发展机制,不断提高智慧城市惠民服务项目质量和应用效益,更好的为智慧城市惠民发展服务。
二、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的依据
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体系的制定要与国家宏观政策要求保持一致,要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作支撑,要契合当前城市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发展的客观实际。因此,评价指数体系的制定依据分为政策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一)政策依据
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体系的制定,以《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为政策依据。
(二)理论依据
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体系制定以相关的政策文件为主要依据,同时要参考城镇化、城市信息化、运营管理、电子政务、城市公共服务、信息管理、信息资源等理论。根据以上理论基础,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体系的制定必须抓住“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把民生利益放在首位,突出考察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建设在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方面所取得的成效。
(三)现实依据
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体系的设计,充分考虑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宏观发展环境对建设发展的基本要求。同时,基于我国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建设现状以及不同类型城市的发展阶段,结合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交通、智慧社区、智慧养老、智慧旅游等涉及社会民生、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发展实际情况,提出相关的分类指数和评价标准。
三、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的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
以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建设要达到的目标为标准,以国家政策精神、城市发展规律、城市现实需求来统领指数体系。一方面,要体现城市战略定位对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建设的要求,浓缩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建设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在指数要素项目和权重安排上体现对智慧城市惠民发展重点的倾斜,以体现导向性要求。
(二)系统性原则
智慧城市是一个有机的系统,涉及到城市发展的方方面面。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各个主体、各大领域之间均存在着内在的紧密联系。因此,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体系不应该是指数的简单堆砌,而应该是一个层次分明的整体,不同维度的指数项应处于不同层级,形成一定的秩序,指数层与指数层之间、同层的指数之间需要具有内在的逻辑关联。
(三)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来体现:首先,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的选择过程应尽可能客观,尽量排除主观意识的影响,在指数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以定量指数为主,定性指数为辅。其次,指数体系要能够科学、准确地反映智慧城市惠民服务的现有实力和未来潜力。再次,指数体系中的每一个指数都应能反映智慧城市惠民发展的某一个侧面,而全体指数的综合又能反映其整体情况。
(四)可操作性原则
智慧城市惠民发展评价指数应该是在实际操作中易于量化处理的指数,以便于对智慧城市惠民服务进行定量评价与比较。另外,反映评价指数的数据或信息应易于采集,以充分体现其实际的应用价值和运作的可能性。数据的采集通过计算机爬虫程序抓取、登录应用终端采集、模拟用户调查、官方数据查询等方式来实现。
(五)可扩展性原则
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工作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发展评价指数体系也应该根据智慧城市惠民服务实施路径的演变,同时权衡城市当前的发展状况,适时进行动态的补充和调整,将新出现的关键指数纳入到评价体系中来。评价指数将以智慧城市惠民服务领域的重点民生服务为基础,从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移动应用客户端等渠道采集相关数据。在此基础上,评价指数将进一步纳入智慧城市惠民服务的用户体验及满意度指数等方面的调查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