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养殖户为获补贴行贿畜牧官员被判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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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1-24 14:41
为获得国家对生猪养殖项目奖补资金,王某某数次行贿县畜牧局官员,行贿金额累计55000元。8月初,安徽六安市寿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3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9年至2011年间,王某某为了获得更多的国家生猪项目资金和奖补资金,先后分三次到寿县寿县畜牧局分管项目的副局长夏某某的办公室及家中,送给夏某某人民币计40000元。2009年到2012年间,王某某为谋取时任寿县畜牧局局长张某某在项目资金上的关照,先后两次到张某某家中,送给张某某人民币计15000元。
在此期间,王某某项目资金申报成功,多次领取该项目资金,并多领取了生猪大县奖励资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55000元,构成行贿罪。对王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及退出其3万元违法所得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