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止品种审定制度,建立品种登记制度的提案

  随着我国种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种业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种业科技创新手段的日益丰富,种业市场需求的逐步分化,以计划经济时代为背景,以行政手段确保用种安全的品种审定制度已经完全不能适应种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

  1、品种审定制度成为我国育种创新方向的指挥棒,严重扰乱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市场导向。

  2、品种审定过程中统一的栽培管理措施,不利于特异性状突出的品种发挥优势。

  3、综合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由于其完全可控的缺陷而被一票否决。

  4、品种审定区域简单以行政区域划分,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种业市场的自由流通。

  5、现行品种审定制度造成科研成果的市场准入通道过窄,严重影响企业研发投入积极性。

  6、审定证书已经成为部分种子企业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7、品种审定过程中权利寻租现象严重,公正性遭到普遍质疑。

  备案登记制的本质是商品社会的契约管理,可大大降低管理成本,消除腐败温床,最大程度地激发我国种子产业活力,提高种业研发效率。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新品种登记后,品种登记者可以获得繁殖、销售其种子的专利权,同时承担种子销售带来的全部风险。鉴于我国品种审定机构体系及种业行业的现状,在建立品种登记备案登记制度的初期,建议采取种业企业备案登记、现有审定机构抽检验证的方式,通过5-10年时间的平稳过度,逐步建立成熟的农作物品种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品种备案登记制度既可以规范种子经营行为,保证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维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积极响应国家简政放权的号召,使我国种业产业真正走向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良性轨道。因此,建议取消品种审定制度,实行品种备案登记制度。

  文/某上市企业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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