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企业需要支付品种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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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6-29 13:57
尽管我国每年育成品种众多,但一个品种打天下或一个品种养活众多企业却是不争的事实。这种“品种饥渴”现象,反映了我国育种创新能力不足,品种同质化严重。种业权威人士指出,凸显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泛滥,企业研发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此次《种子法》修订,重点加强了植物新品种保护,引入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释放出了要与国际UPOV91文本(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公约1991文本)接轨的信号。一旦实施,若品种申请了品种权保护,其他人不能随意使用,或使用到一定程度就要支付费用。
│面临两难选择
实质性派生品种即由原始品种派生而来的品种,《种子法》修订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据了解,为了弥补新品种保护制度的不足,激励新品种培育,切实保护原始性育种人的利益,UPOV91文本设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将受保护品种的品种权范围延伸及其实质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
有些企业担心,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将可能让我国玉米、棉花、果蔬等领域遭受重创,因为这些领域研发能力或种质资源仍处于弱势地位。
河南秋乐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李继军提出了一个现实的问题,玉米的很多原始材料都来自国外,需要支付费用,如果完全按UPOV91文本执行,会对国内玉米产业的发展非常不利。但他同时指出,如果不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也将严重影响国内企业育种创新的积极性。
一方面担心国内种企受到国外跨国公司的冲击,另一方面国内企业亟需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似乎步入了两难境地。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更是创新驱动型经济,产权保护不好,市场经济不可能健康发展。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认为,中国种业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差得很远,适应也好,不适应也正常,但立法不能迁就落后观念,否则国家不能进步。
“人家的保护品种,你用来做亲本或改造应通过人家允许,协商付费,这就是实质性派生品种。”李立秋说。
│阵痛过后是晴天
对于李立秋这种说法,企业表示赞同。其实,大多数企业为《种子法》修订草案中增加植物新品种保护叫好,并对如何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提出了建议。北京登海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吕楠认为,“白拿”的时代已经不去返了,是时候支付费用了,可以根据基因的相似比例来进行支付。既然是制度,就要一视同仁,不分国内和国外,只要使用了别人的“东西”,就要给钱。
对于支付比例多少,国外的做法可以借鉴。种业资深人士刘石介绍,在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比较普遍被接受的做法是,根据作物的不同,农作物的品种权所有者应该享有该品种净销售额6%-12%的品种使用费,这其中自交作物的品种权使用费偏低,但如果是杂交作物,则其中每个自交系提供方享有的权利占到30%-40%,杂交品种的配组合者占20%-30%的权利。
该制度是整体推进还是平稳过渡,各国政府又可考虑采取一些临时性行政手段或技术措施。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处长陈红认为,在“实质上是否仍然保持有原始品种的基因型的特征”的判断上,各国争议较大,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我国可以利用这一情况,依据我国育种创新水平和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甚至针对每类作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标准,布局具有我国特色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版图”。
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德华认为,一些企业要抓住时机,有选择地进行品种登记申请保护,进行种质资源的分类整理,注重育种的原始创新。
“我国逐步引入UPOV91文本部分条款并纳入《种子法》符合现阶段种业发展形势需要,有利于鼓励和保护科技创新。”中种集团科技管理部总经理傅春杰建议,积极推进实质性派生品种纳入新《种子法》,在执行起始时间上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用于行业适应和调整。
湖北省种子集团副总经理袁保国建议对授权品种,包括生产、繁殖、销售、提供销售、种子处理、进出口以及存贮、运输等各个环节都要保护,从而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健康的种业市场秩序。
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后,我国将逐步与国际接轨,对于种子企业来说,也许只有经历阵痛之后,才能见到种业的春天。
│单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种子法》修订草案创造性地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实质性派生品种保护规则,传递了国家鼓励原始育种创新的决心,但在有些专家学者看来,还远远不够。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教授李菊丹认为,目前的《种子法》修订草案并不是最佳的立法方案,单独制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法是中国未来的必然选择。她认为,修订草案仅用非常少的条款规定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内容,无法有效地系统呈现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基本框架,不利于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理解。
国家玉米技术产业体系首席科学家张世煌持同样观点,他认为这次修订《种子法》,还是要立足于将来单行立法,而不要勉强实行合并立法,这样给长期留下的隐患反而难以消除。因为,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植物新品种保护当时没有写入知识产权的范围,涉及到它的范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
他呼吁行业人士要再争取新品种保护单行立法。“这已经是不得不做的事情,只要争取,就能够实现。”如果急于把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内容搬进《种子法》修订案,今后就更没有对新品种保护单行立法的可能性了。
《农财宝典》记者 刘海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