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非主要农作物试验种植责任的讨论,源于“陆丰萝卜抽薹开花案”。
刑事判决书写到,涉案萝卜没有经过广东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公布;没有经过广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地级市人民政府农业部门的统一安排指导下进行种植试验,也没有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推广引种。由此可见,法院并未采纳被告提供的由当地种植户签名的种植试验报告。
试验种植是一个新品种在正式推广走向市场之前的必经环节,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通过试种来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病性、抗逆性进行验证。对种子经营者和使用者来说,这也是是降低经营风险的必要手段,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福建省农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洪德文由此认为,非主要农作物试种是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职责。
从事种业多年,洪德文看到,农业主管部门并未有效组织开展非主要农作物试种试验。“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基本上只做到省一级,市一级已很少且大多不规范,何况非主要农作物?如果按正规试验操作规范来讲,应当是全国没有,不用说县级农业部门没有,就是市级农业部门也没有,省级基本上也没有。”
洪德文认为,新品种的引进试验与技术研究推广,是政府部门的职能,包括目前科研制度改革,将来也是公益性科研单位的职能,政府尚且无法搞好的品种试验、政府都无法担责的品种试验,可想而知,企业又怎么承担的了?退一步讲,企业的试验数据在法庭上会作为科学数据采纳吗?这在法律上是无据的,企业不应当承担这份重责。
2006年,云南开始实施新品种试种制度: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或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含委托代销商)所推广或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含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未种植过的地区销售前,应当在县以上种子管理机构监督下进行一个生产周期的试验种植,证明其适应性方可在当地销售。由此可见,云南明确了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承担试种责任。
其实,政企牵手开展品种试种是最佳方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品种试种创造良好的条件,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组织开展品种试种示范,并做好监管工作。企业为了降低经营风险,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试种试验。
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马德华认为,企业应该不断地提高试验示范的能力,品种在拟推广地区经严格试验表现优良后再推广。“试验新品种,能直接看到效果,这样再推广的品种就比较安全了。”
洪德文提出,农业部门开展品种示范试验存在经费少、基层人员无积极性且素质低等问题。同时,如何科学安排及落实试验点也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企业数据被认可只有通过法律法规来确认才行。
《农财宝典》记者 叶香玲
……
关注读览天下微信,
100万篇深度好文,
等你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