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转载和修改南方农村报三篇文章(文章著作权归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所有),2013年12月6日广州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爱猪网经营者)被判向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赔偿和致歉,法院判决爱猪网须在自家网站首页向受害方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登声明致歉连续24小时,并就被认定侵权三篇文章分别赔偿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590-650元不等损失,判决送达即时生效。
一审败诉
2013年4月,原告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向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广州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爱猪网经营者)未经原告事先同意,也未在文章中注明出处和支付报酬,就在爱猪网上转载原告的文章,且被告违法转载原告文章多篇,并对文章进行了改标题、删减内容等修改,有些来源未注明,有些来源注明不准确。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著作权。
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认定,被告在未经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同意和未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擅自转载涉案文章,此外法院还认定爱猪网对涉案中的部分文章进行了标题修改,并且删减了文章内容,侵犯了受害方享有的修改权。
由于原告无法证明因为被告的侵权
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天河区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相关稿酬支付标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每篇文章经济损失590-650元不等。
此外,法院根据牧联公司对文章进行了改动的情况,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爱猪网首页连续24小时刊登声明致歉,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诉中院再败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审理。
二审法院查明,涉案文章体现了作者特有的安排,具有独创性,并非“单纯事实消息”,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时事新闻,被告上诉理由中主张涉案文章属于时事新闻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上诉意见不予支持,可以合理使用的上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州中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又讯爱猪网侵权又被判赔款道歉
2013年12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件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爱猪网经营者广州牧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再败诉,被判在自家网站首页向被侵权方致歉24小时,赔偿71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法院认定爱猪网属于经营性网站,未经授权亦未向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支付任何费用,擅自转载南方农村报2012年9月20日登载的文章《猪场拆迁无法避免协商补偿有法可依》,并对文章进行了改标题、删减内容等修改,爱猪网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对涉案文章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做出上述判决。
《农财宝典》记者 江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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