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改也要接地气

  修改法律,说明现行法律存在漏洞和不完善的地方,有碍于行业的健康发展;说明法律存在与实际相冲突的地方;说明法律在制定及执行的过程中存在不科学的地方。现行种子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确实存在许多需要修改的方面,所以种子法的修改是适时的。

  此次种子法修改,种业人士提了上万条意见,同时还自发组织研讨,希望能给困惑种子业带来光明。笔者从事种子管理、种子经营二十多年,欣喜地看到,种子行业已经从迷茫走向觉醒,种业存在的许多问题、许多矛盾必须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解决。

  我们注意到,品种审定制度改革是行业讨论最多的。种子法规定的品种审定及准入市场,从表面上看是在保护育种者、保护种植户、保护经营者、保护生产安全;但事实是弊多利少,存在不科学性,严重阻碍农业科研成果的应用,滋生腐败,增加不安定因素。

  此次修法虽然可能在强制审定作物类型上减少,却又实行强制登记制,审定都做不到的事,登记又如何做到?还有品种审定或登记后,在生产应用上出问题审定或登记部门该当何责?科学合理的做法是采取自愿原则进行品种审定或登记,以达到品种权保护的目的,种子企业对推广的品种质量及承诺负责,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把市场需要的品种、农民需要的品种的选择权交给市场、交给使用者。

  另一方面,建议不应设置经营门槛,更不能以强权帮助利益集团搞垄断。一花开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才是春,垄断绝不是福祉。此次修法应当取消固定门槛,改为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种子企业经营的项目、规模,有相适应的条件即可。

  当然,还有检验检疫的问题、进出口种子使用规定的问题等方面,也存在很多不切合实际的规定,种子法的修改应当考虑绝大多数的合理诉求。

  一部好的法律应当是公平公正的,是满足社会发展要求的。如果出于部门权利考虑,是修不出什么好法律的;如果被利益集团绑架,是修不好法律的;如果高高在上、凭空想象、脱离实际,是修不好法律的。因此,我们期待种子法的修改要接地气,成为行业人士自觉拥护和遵守的好法律。

  (文:福建省农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洪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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