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事企脱钩”的理想与现实

  2015年5月15日,农业部发出《关于加快推进种业“事企脱钩”工作》通知,要求纳入脱钩范围的种子企业,要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事企脱钩;逾期未完成事企脱钩者,其原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立即注销。措词严厉,时间紧迫,动真格的了。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言者谆谆,听者藐藐。无论是科研人员或种业人士,关注“事企脱钩”者寥寥。

  一、莫忘科研院所办企业前车之鉴

  农业科研院所办企业以及曾经发生的“事企脱钩”往事,对今天种子行业人士来说已经是明日黄花了;但对农业部门几经更迭的官员来说,依然还要“当天和尚撞天钟”,履行公事,与时俱进。

  1985年3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确定农业科研院所办企业是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鼓励科研机构兴办科研型企业或进入企业。2001年4月,国务院发布《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具体地制定农业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方案。要求“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如从事种子技术开发的机构,整体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

  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科研院所行动起来。当时媒体形容科研院所办企业是“四个轮子一齐转”,即研究所、研究室、课题组、研究人员兴办公司,开门市部,搞营销店,甚至走村串乡销售产品,“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成为农业科研体制改革一幅独特的风景线。

  农业科研院所以自己的科研产品办企业,其中以种子企业发展最快,数量最多。在种子企业中,又以经销玉米、水稻种子为主,其次为棉花、蔬菜种子。据农业部2004年资料,全国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共兴办科研型实体463家,其中经营种子种苗为主体的企业123家。

  有一部分具有地域优势、产品优势、科研实力较强、科研成果技术含量高的科研院所,率先转制企业或进入企业,院长或书记兼任董事长或总经理。如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建成以玉米研发为主的“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组建以水稻为主的“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以蔬菜为主的天津市黄瓜研究所等。中国农业科学院负责人高调宣布:“十五”期间全院有12家研究所要转制为科研型企业,组建20家左右股份制公司,完成4家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有限公司,其中有2~3家公司要进入资本市场。标志中国农业科研院所办企业进入一个新高潮。

  按照中央关于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农业科研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取消事业单位,市场的归市场,社会的归社会,政府的归政府。要建立一个适应市场经济的农业科研体系,这样的改革涉及的不仅是“事业人”,而是涉及整个科研体制格局。只有当政府有形之手让位于市场无形之手,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和资源重新配置才不致陷入半渡不前的窘境。

  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种子公司严格意义上说不是真正的企业,只能说是政府或科研院所的左膀右臂。政府化的种子企业与公司化的种子企业有天壤之别。正当科研院所办企业蓬勃发展的时刻,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要求各级种子部门“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人、财、物分开”。这个突兀的文件让农业科研院所的领导和科研型企业老板惊惶错愕,深层次的问题迅速凸显出来了。

  农业科研院所办企业要实现“政事分开”或称“事企脱钩”立即引发激烈的争议,农业科研的“公益属性”成为舆论的主流,特别强调农业科研的“强公益性”甚至“纯公益性”,“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指摘“改革步骤逻辑关系颠倒,欠缺整体谋划和系统安排”。

  在强大的舆论导向和体制阻力下,农业科研院所办企业迅速“呜金收兵”,以湖南农业科学院主办的隆平高科“金蝉脱壳”后被“新大新”兼并、北方吉农高新逐步减缩规模重新改组、中国农业科学院成立的13家科研企业迅速销声匿迹(或改称开发部、经销店)。

  农业科研院所被“公益性”巩固了它的国有垄断地位,农业科研“体制改革”被响亮的“科技创新”口号所取代。一场群众性“科研院所办企业”热潮迅速寿终正寝。最可叹的是改革先行试点单位遇到了大麻烦。河北省农林科学院19个科研型企业完成“事企脱钩”,遇到最大的纠结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分流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这些政策性问题不是科研型企业自己所能左右。当科研型企业纷纷改弦更张一股风地回归原体制的时候,改革先行者却陷入“进退两难”的窘境,遗留下很多的棘手问题拖延很多年都未能彻底解决。

  二、科研型企业为啥不愿意“事企脱钩”

  为什么科研院所不愿意事企脱钩,科研人员不愿意进入企业呢?

  一是,“层级制度”根深蒂固。农业科研院所沿袭行政体制,赋予相对应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都要对应地比对为部级、局级、处级、科级,享受着类同政府公务员的待遇,还享有相应的职称、奖励、福利等方面的荣誉。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社会里,谁来回答“事企脱钩”后的企业是什么“级别”?享受体制内什么“待遇”?君不见,当年有些在科研型企业任职的董事长、总经理的名片上,都明示或隐示着是“局级”或“处级”。在“权变”过程中社会和经济地位是个未知数,更重要的是企业经营还有盈亏与稳定的问题,企业的任何“撤、并、合、转”都会涉及到官员的去留和级别,丢“官”降“级”的改革是万万行不通的。一位省院负责人坦诚相告:科研院所办企业背后都有“婆婆”支撑着,不会担心企业的盈与亏;一旦“事企分离”把企业推向了社会,权和利的问题、盈和亏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

  二是,农业科研资源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现阶段农作物育种有三个特点:即90%以上的种质资源、90%以上的科研经费、90%以上的育种人员归属科研院所。培育的品种或转让企业后进入市场,或自办种子经销处、开发部、服务点,公共资源通过合法渠道“私有化”,大部分转让或经营收入进入“小金库”成为职工福利、奖金。科研人员吃着“皇粮”,享受着科研经费和成果转化提成,某些稍有作为和能力的,还有擢升教授、挂冠院士,以及荣任所长、院长或政府官员的机遇。趋利争名是人的本性,在这种诱惑下还有多少科研人员愿意进入企业,与市场上兢兢业业用汗水打拼的民营企业进行没有底线的竞争呢?

  三是,农业科研成果私有化取向。农业科研院所长期以项目或课题组构成的研究单元,不同程度地存在研究个体化、材料私有化、成果交易地下化趋向。中国农作物育种队伍有20多万人,但鲜有规模化的研究共同体,基本上是有多少“育种家”就有多少研究组。科研院所的研究组大多是1人,多者2~3人或许是夫妻子女店。科研人员拥有的种质资源和新培育组合,被视为个人财产和商业机密,造成资源浪费,重复低效,很难培育出具有创新性优质品种。农业科研管理体制造就育、繁、推脱节,种子企业依靠从科研单位购买品种。一个国审品种售价从几百万到上千万元,但有功人员得不到应有的奖励或红利,这就促使研究人员将亲本材料或新育组合与企业私下交易。成果交易地下化已经是不争的事,很多时候新培育的品种或组合就是这样私下流向了企业。育种人员通常都会有几十万至上百万元的收入。”

  三、种业老板不欢迎育种人员兼职、挂职

  国务院发布《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提出,“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企业开展人才合作。鼓励科研人员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商业化育种成果及推广面积可以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等等。

  农业科研院所经过一番“政企分开”的“折腾”,大部分科研型种子企业已经销声匿迹,只有屈指可数的的省地市级科研型企业尚属“事企不分”体制,有人统计大约只有十几家,充其量不会超过20家。《意见》把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必须让科研院所进行企业化改革,育种人才进入企业。但科研院所自有打算,育种人员也有顾虑,这条路可以说一步一个“坑”。尽管《意见》出台后农业部长频频讲话、企业老板会议连连,各省市也相继出台若干“鼓励”“支持”的优惠内容,却没有从源头上赋予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的正能量,缺乏“事企脱钩”后的实质性的政策和措施。心有余悸

  其一,企业不欢迎育种人员兼职挂职。“农作物育种是一项细致耐心的工作,育成一个品种至少4~5年甚至7~8年。”一位种业老板细说因缘:科研体制改革强调统筹改革的重要性,范围广,难度大,影响多,遇到了深层次、体制性问题,特别是科研生产脱节、创新主体错位、育种资源人才向企业有序流动机制没有确立。现在种子企业缺人才、缺资源、缺技术。有一家上市公司刊登广告:寻求与具有玉米品种资源的个人、公司、科研单位进行合作。这正如“达坂城之歌”所唱:“你要想嫁人,不要嫁给别人,一定要你嫁给我!带着百万钱财,领着你的妹妹,赶着那马车来。”说白了就是“欢迎那些有品种、有资源、有育经验的育种人才加盟”。但科研院所不可能让科研人员携带种质资源进入企业兼职挂职。

  其二,企业因地理位置偏僻难留人。当前具有育繁推一体化资质的民营种业,2/3以上分布在中小城市周边或偏远农村,无论是育种人员还是新毕业学生,都希望工作单位在大城市附近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千方百计努力挤进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一个坑都有好几十个萝卜等着,有谁愿意自动脱离“体制”到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呢?一位偏远地区的企业总经理告知:我公司制定很多的优厚条件,应聘的育种人员或刚毕业学生,即分配新建楼房三居室,工资比同类人员高出50%。但依然有人不断地离去。有位女硕士热爱玉米育种事业,春冬南繁,夏秋北育,不惧艰苦,全心投入,可挡不住亲友的窜掇和物质的诱惑,最后还是痛苦地决定改行到省城当白领了。

  其三,从科研单位招聘挂职人员不如购买“成品”。急于赚钱的老板深感育种时间漫长,前景难测,投资研发不如购买品种“立竿见影”,所谓“造船不如买船”。拥有资金的老板转向从农业科研院所或民间育种人员购买品种所有权或营销权,既没有研发压力,又不必承担失败风险。企业人员凭植株长相“选优”,被选的组合一般交定金少者7~8万,多者10来万。然后由企业负责申报进入省级或国家级区试,通过审定后再协议购买品种权。品种审定潜规则盛行,这些被“捞”出的组合总有通过审定的机遇,堂而皇之地进入市场。如此下去,科研单位只管育种,种子公司只卖种子。缺乏种质资源和产权品种的企业,最终要么沦为大型企业的种子代销商,要么在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

  种业管理者的最高境界是设计最好的制度和法律法规而不显山露水和越俎代庖;种业管理者的思路和管理的核心应该是通过制度和标准来规范产业的发展。理念的落后必然带来实践的落后,而实践的落后必然羁绊种业的发展。中国种业在错误观念引导下越走路越长、越陷泥越深,令优者不能胜出,劣者不能淘汰,最终使种子企业放弃科技创新而被引向崎途——左脚穿错右脚的鞋,错打错处来,越走越错。

  四、必须把种子企业建成科技创新的主体

  有句常用口号叫“举旗抓纲,纲举目张”。《意见》“确立科技创新在种子企业的主体地位”是方向,“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退出商业化育种”就是纲。“纲举”,种业发展才能“目张”。

  201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两个分离,即商业化育种和基础性育种分离,科研单位育种和种子企业育种分离”、“商业化育种交由企业来做,基础性育种交由科研单位来做”。

  国务院文件表述的十分明确,公共科研回归基础性和公益性,商业化育种进入企业,这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由于制度层面的问题,这一基本定位长期没有得到落实。农业科研院所要在逐步取消“等级制度”、“去行政化”过程中,把农作物育种及其种质资源逐步地从科研院所分离出去。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最终是通过推动确权交易,让科研资源及成果“流”起来;通过强化合作交流,让科研人员“动”起来;通过创新科研成果收入分配机制,让科研人员依法“富”起来;通过完善市场导向机制和商业化育种机制,切实让育种效率“高”起来。

  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是一个躲不开又必须迈过的“坎”,商业化育种回归企业是种业发展必走之路。西方农业发达国家种业发展是市场化的整合,而中国更多的是政策化的推进。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实质上是政府部门自身利益的调整,利益相关方对改革仍存在迟疑或观望态度,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攻坚克难的深水区,许多过去被高增长掩盖的矛盾水落石出,各种利益延伸之后的博弈此消彼长,有阵痛或剧痛是必然的。

  业界人士建议: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不仅需要大刀阔斧的政治勇气,还需要统筹兼顾的政治智慧。各级政府必须下定决心,改变观念,简政放权,要在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的基础上,使企业逐步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的产权主体。中国种业若不能浴火重生,就必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被边缘化。

  佟屏亚: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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