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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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12-09 12:20
“驰名商标”是一个英译词,其含义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与产品质量、品牌美誉无关,不是荣誉称号。在《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是“对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其未注册的地区或领域提供特殊保护的制度”。中国1985年加入这一公约,2001年增加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其本意与国际惯例一脉相承,仅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措施。
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禁止生产者、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此规定让驰名商标回归其保护品牌的本质。在更加规范的市场竞争下,真正的“驰名商标”只能是由市场本身认定,某件商标是否“驰名”,某种产品质量如何,只能由市场说了算。
驰名商标宣传当回归理性
我国的驰名商标制度确立前20年,商标局和商评委总共认定了不到300件驰名商标。2002年以后的10年间,驰名商标认定数量超过4000件,其增幅可谓惊人,并带来了越发高涨的责疑。作为多年的品牌策划员,本人注意到是日益旺盛的“驰名商标”利益链玷污了“驰名商标”认定这项工作,泛滥认定情形下,混淆了国内一流商标,参杂了大量的三流商标。
如同原国家质量监督系统评定的“中国名牌”一样,“驰名商标”久陷舆论的风口浪尖,导致走下“神坛”。近年来的确曝光了一些企业通过弄虚作假谋取“驰名商标”,然后据此大肆渲染以图占据有利市场竞争地位,赢取消费者眼球。一些地方政府在创新无力的情形下,另辟“地方扬名、企业创牌”捷径,将辖区内有多少“驰名商标”列入政绩,为此不惜巨资推动创评。而某些评选、认定机构则各显神通生生编造商标跨类侵权事实,借机生财。如2009年辽宁法官及律师卷入“驰名商标造假窝案”,给群众印象极恶劣。该案炮制子虚乌有的侵权者,商标拥有者通过打官司,就可请求法院认定此商标为“驰名商标”,随后获得地方政府的巨额奖励。
急剧鼓胀的“驰名商标”群中还渗透着数量不少的不可靠质量产品,相关公众越来越不认可这类拔苗助长的“驰名商标”。鱼目混珠的新生驰名商标必然玷污“驰名商标”原本健康的群体,引发社会各界争议。
正视驰名商标正能量
企业争创驰名商标本是企业创名牌追求的目标之一,这是正能量的积聚。驰名商标在商战中被不法分子假冒仿冒造成损失,因此通过合法合理的认定受到跨类保护,甚至在协约国受到保护是完全理当正派的。驰名商标的认定理应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杜绝作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该更加得力。
新商标法厘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令其有了正解,这对“驰名商标”的炒作无疑是致命打击。然而2014年5月1日前进入市场的“驰名商标”产品包装是否应处罚依旧不明确。对此,国家工商部门解释:规定时间之前进入市场流通的不用担心。个人认为这消息非常值得肯定。因为任何“一刀切”做法都既不科学又不现实,如农产品农药有效期是2年,企业无论如何运作,短期都不可能销售完或消化掉其“驰名商标”产品及包装物。所以我们认为充分考虑不同产品的有效期才更接地气,切合新一届政府坚持实事求是宗旨,体现以市场手段实施行政管理的改革决心。
真正的“驰名商标”并不靠吹捧产生,也不是某一机构认定,只能由市场认可。应对驰名商标新规,所有企业千万不可抱侥幸心理,必须循规蹈矩申报,认定了也不能商业化宣传,否则受罚风险缠身,损失不可估量。驰名商标的真功夫应该体现在一流的品质上和高端的服务中,无论对驰名商标的宣传如何限制都不影响由市场认可驰名的商标之价值,其市场声誉只会不断提升,市场份额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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